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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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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5月2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管局邀请了20余名餐饮经营者旁听了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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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系芦山县某火锅店的实际负责人。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为降低成本,提升口感,被告人杨某收集顾客食用后火锅汤料,通过过滤、冷却后将火锅汤料表面油脂,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加入一次性火锅红油熬制成新的红油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约1607锅锅底。红油锅底销售价格为28元/锅,鸳鸯锅底销售价格为30元/锅,销售金额共计约34544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内,用废弃食用油脂等非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并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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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现场旁听的餐饮经营者进行了普法及警示教育,普及了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告诫餐饮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对食品经营者自身极端的重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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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芦山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餐饮经营者进行旁听,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芦山法院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以司法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