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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为道路工程供应土方,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重型货车等机械,在中牟县三官庙乡某村挖土,导致耕地严重破坏。经鉴定,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共损毁土地90余亩,其中耕地13.064亩。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珍等11名被告支付土地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土地复垦费用、农业生态资源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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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共同故意实施破坏耕地的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赔偿耕地修复费用5863.06元,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60094.4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等,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河南地处中原,农业生产条件好,粮食产业在全国粮食生产和供求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耕地案件时,不仅要以填平原则恢复耕地原状,还应当对破坏者施以惩罚,从而震慑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本案不仅判决破坏生态者赔偿涉案耕地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还判决破坏生态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环境资源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刘洋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