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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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时,为了方便项目管理,往往会刻有“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于印章效力问题和管理混乱,经常会出现纠纷。合同仅盖有项目经理部章的,施工企业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如果采购合同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并有项目经理签字,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徐州正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

钢材买卖合同上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非合同用章”并有项目经理签字,且购买的钢材经验收实际用于工程建设,项目部人员的行为应认定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最高院再审认为: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中建七局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建七局组建中建七局新闻中心项目部负责徐州日报社新闻中心工程施工,派驻李永增任该项目部经理,同时向该项目部移交印章1枚,印章文字内容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徐州日报社新闻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非合同用章仅限业务联系”。

正诺公司于2008年11月起开始向徐州日报社新闻中心工地送钢材,并由项目部工作人员黄启学在出库单上签收。

2009年1月4日,黄启学以中建七局新闻中心项目部(买受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正诺公司(出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加盖有上述项目经理部印章,后正诺公司继续供应钢材。

2009年1月5日,《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报验单》上不仅加盖有上述项目经理部印章,还有项目部经理李永增的签名,李永增二审中确认该签字系其指定他人所签、能代表其真实意思。

因此,中建七局新闻中心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的临时管理机构,施工过程中该项目部工作人员对外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且购买的钢材经验收实际用于工程建设,项目部人员的行为应认定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该行为对中建七局新闻中心项目部的设立单位中建七局具有约束力。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中建七局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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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诉徐州正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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