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对被限制高消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也就是说,如果对被限制高消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制作限制高消费令的法院申请纠正。

如果申请被驳回的,如何进一步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解除限高申请,属执行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解除限高,不作为异议案件审查。

据此,限高解除申请应直接向执行法官提出,由执行法官直接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书。对该决定书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