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邻里关系展现着一座城市的精神风貌。近日,一起邻里间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在靖远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王文杰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妥善化解,被告当庭履行赔偿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促人和。

吴某与王某系同村共住的邻居,吴某驾驶某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某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损伤。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要求赔偿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替代性交通费等,而吴某认为王某主张的费用过高,超出合理范围。双方就赔款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将吴某诉至靖远县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4550元及替代性交通费293元,共计4843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积极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过了解意识到该案案情虽然简单,涉及金额也不高,但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阻碍着案件的解决。于是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一方面有针对性地采用“先说理、后讲法,先普法、后办案”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讲解其中法律关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另一方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引导,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进行协商,同时,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良好邻里关系对自身生活以及社会和谐的重要性。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原告当庭放弃部分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受损的邻里关系得到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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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正优质高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办案,就案办案,而要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和形势任务、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双方特殊情形综合考虑。法官要把老百姓的难事当成自己的家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深入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进一步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让矛盾妥处在当下、化解在基层,真正发挥好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的重要作用。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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