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靖远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贺某某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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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靖远县某居民从拼多多某店铺内购买了“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藏红花筋骨止疼丸),服用后出现不适,遂向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经鉴定,该物品检出化学药品成份“双氯芬酸钠”,含量为102mg/kg,被认定为物品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是假药。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假药系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其下线张某某、徐某某二人的网店出售流入靖远县。被告人贺某某为牟取暴利,在明知“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为假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并购买自封袋分装成50克至150克不等的成品对外出售,销售金额1.5万余元,获利3700余元,该药大部分卖给了张某某、徐某某,由张某某、徐某某通过拼多多某店铺进行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1908.39元,获利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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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颈肩腰腿筋骨止疼丸”(藏红花筋骨止疼丸)为假药且未取得销售药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对外出售,牟取暴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销售假药不仅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必当依法严惩。靖远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强化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优化药品安全保护工作,依法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务实的举措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护线。

来源丨靖远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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