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将庭审“搬”到群众家门口,妥善化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甲、某乙系母子关系,2016年,因某甲、某乙居住的村民小组存在山体滑坡隐患集体易地搬迁,2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建房,贷款期限届满后,经银行多次催要,2人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故银行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因某甲年事较高,某乙长期在外务工,承办法官无法与2人直接取得联系。经与当地村委会联系了解得知,2人未偿还借款是因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多年积蓄用于治疗疾病。承办法官考虑某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居住地距离法院路途较远,为尽快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遂决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上门到当事人家中开庭审理,并调解此案。

审理中,某甲声称,该笔贷款是政策性贷款,要求银行免除利息,情绪十分激动。为缓解当事人情绪,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行庭前调解,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规、明法理,银行提出,同意某甲、某乙分期小额偿还贷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金。最终,该案得以妥善调解。

调解结束后,某甲、某乙向法官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经审查,某甲、某乙的情况符合国家规定的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准予某甲、某乙免交。

本报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