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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8月份以来,章某伙同陈某等人共谋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走私柴油入境牟利,组织多辆船舶接驳走私柴油,后运往境内某地销售。被告林某明知是走私柴油,仍多次向陈某购买,价值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多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走私柴油而向他人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李小梅:

本案例涉及的问题是间接走私,俗称“购买走私”,那“购买走私”会涉嫌什么罪名呢?实践中,对于“购买走私”又分为“一手购私”及“二、三购私”两种情况,该两种情况所涉及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有区别的。

(一)一手“购买走私”所涉及罪名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林某明知是走私柴油而向陈某收购,其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按走私罪论处,而非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二、三购私”可能涉嫌的罪名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四条的规定只适用直接向走私人购买的情况,也就是适用“一手购私”,那对于“二手、三手购私”的情况,也就是针对再向一手购私人员购买的情形会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

实践中,对于“二手、三手购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涉嫌不同的罪名,其涉嫌的罪名包括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两个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特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洗钱罪只针对特定7种的上游犯罪,如对该7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构成洗钱罪。另外,在走私犯罪方面,在该两种罪名的区别上还涉及到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及当事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在成品油走私案中,《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第2款中规定,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