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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新的纲领性文件。

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9个部分,是资本市场第三个“国九条”。

“与前两个‘国九条’相比,本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要坚持稳为基调,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资本市场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三是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去年8月以来股市波动暴露出的制度机制、监管执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回应投资者关切,推动解决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加快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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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新“国九条”将共同形成“1+N”政策体系。“1”是意见本身,“N”就是若干配套制度规则。上市公司监管突出全链条监管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围绕严把上市关、严格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这三个方面持续发力。

这意味着,新“国九条”在锚定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下,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和加大退市力度,进而形成合力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迎最严IPO监管

IPO历来备受各方关注,从源头上把好“上市关”。新“国九条”指出,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

在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方面,《意见》提出,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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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沪深交易所修订了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就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板块定位、发行人责任、“关键少数”责任、中介机构责任、现场督导等。

市场预期,随着IPO严监管的全方位加强,未来企业上市门槛将进一步提升。

“近期监管部门对于上市门槛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拟上市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杨超表示,证监会将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研究提高上市财务指标,同时,未盈利企业上市将进一步从严审核。

相较于今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新“国九条”以及沪深交易所的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在有些方面的监管将进一步加码,或是给出了具体的监管处罚依据。

例如,新“国九条”继续强调,要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4月12日,回答“交易所对于IPO企业分红的监管有什么考虑”时,沪深交易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初步考虑,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

《意见》提出,要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新“国九条”则提出要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建立审核回溯问责追责机制。”杨超表示,进一步压实了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查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问题。

“督促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真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证监会机构司司长申兵日前表示,“这既是广大投资者的深切期待,也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在强化自律监管方面,交易所增加了对中介机构恶劣违规情形的处罚依据,并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且新增规定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九条”强调,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

具体包括: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抱团压价等市场乱象;从严加强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监管;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加强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同,严厉打击违规代持、以异常价格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等行为。

事实上,高价超募成为此前一个阶段新股发行中存在的突出现象,尤其是在科创板,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股上市时其股价就处于历史性高价位置,给二级市场带来了压力。

数据显示,2023年8月到今年2月,A股二级市场处于低迷期间,但新股发行的市盈率仍然很高,平均值为38.56倍,远远高于同期的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

直到今年3月底才降到16倍左右的发行市盈率,例如芯片股星宸科技15.34倍的发行市盈率,创下年内最低纪录。目前,发行承销阶段已成为今年以来监管不断强化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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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见》中,提出要“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4月7日,深交所官网还发布了4份监管函,对4家新股报价机构采取了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交易所发现的问题涉及内控制度、估值定价依据、新股研究不深入等。

强监管严退市

相较于IPO严把关,上市之后的监管与退市也是本次《意见》重中之重。

《意见》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举措重点突出,分别从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等方面作出部署。

在规范减持上,证监会上市司司长郭瑞明表示,将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全面防范绕道减持。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明确离婚、控股股东解散等情形的减持规则;明确股票质押平仓、赠与等方式的减持规则;禁止大股东、董事、高管参与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

同时,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等方式回报投资者,既履行了社会责任,也会给市场传递信心,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随着政策加大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引导力度,相关举措将有助于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

事实上,在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的同时,《意见》对不能为投资者带来价值投资的上市公司将坚决“出清”——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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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2020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实施方案》三年以来,已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公司达112家,是改革前十年退市家数总和的近3倍。

以紫晶存储、泽达易盛等一批“害群之马”和“壳公司”从市场出清,24167名投资者获得13.65亿元的赔偿。

作为新“国九条”1+N配套之一《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下称,《退市意见》)强调,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的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

“为了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郭瑞明表示,同时,郭瑞明表示,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对重大违法退市负有责任的主体,要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只有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下一步,证监会将更大力度落实投资者赔偿救济,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监会一方面对退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用监管行动表明“退市不是免罚牌”。

如*ST庞大面值退市后,证监局对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合计罚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对主要责任人员终身市场禁入。

另一方面,证监会加大对违法“首恶”的刑事移送力度,如紫晶存储主要责任人已经被依法批捕。

证监会表示,将坚持对退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严惩导致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责任人员,依法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统筹推进各项措施尽快落地,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退市行为,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郭瑞明说,有进有出,市场才更有活力,这也是提高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重要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意见》调低了财务造假触发退市的年限、金额和比例,将现有的连续2年造假金额5亿元以上且超过50%的指标调整为,1年造假2亿元以上且超过30%,2年造假3亿元且超过20%、连续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财务造假。

同时,《退市意见》详细阐述了三种规范类退市的情形及目的:第一种情形是,巨额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占用未能归还,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大幅“掏空”,目的是遏制违规占用,督促及时偿还;第二种情形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目的是督促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种情形是,公司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的是督促相关方尽快恢复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

“退市监管原则是‘应退尽退’,没有也不应该预设数量。”郭瑞明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执行新的规则,努力实现“退得下”和“退得稳”。

显然,在新“国九条”指引下,中国资本市场将合力形成“两严一强”——“严上市、强监管、严退市”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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