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和孙某是好友,经常一起聚会聊天。某天,李某家晚宴快结束时,孙某因骑电动两轮车来到李某家中,李某了解到其没有吃晚饭,就邀请吃个便饭。随后,孙某开始吃饭,并自斟自饮,喝酒数杯(李某及其他人未参加)。晚上10点左右,孙某酒足饭饱,骑着两轮电动车离去。约30分钟后,孙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孙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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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生理健康人),在喝酒之前对自身酒量应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二、孙某骑车离开前后并没有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李某也无法预见赵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李某对孙某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李某自愿补偿钱某家属一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观点】亲友之间一起吃饭、饮酒是正常合法的社交活动之一,其本身不直接导致在法律上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饮酒会降低对自身的控制力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所以饮酒者应当是自身生命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同饮者仅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共同饮酒中,如发生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然劝酒或者饮酒者出现醉酒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身控制力,而未尽到照看义务,以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同饮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如果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