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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水利局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董朝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朝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董朝升利用担任淮安市水利局基建处负责人、基建处处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分包、项目投标、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公司资质升级、招标代理入库、单位创先、工程评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至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朝升先后多次收受多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2.4559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董朝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朝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供稿:市法院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