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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支付“定金”已经成为了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另一方能否没收对方已经预付的定金呢?下面我们来看这期的《法官说法》。

李锦义

LIJINYI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买卖合同起纠纷,定金能否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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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定金能否被没收?

本期主笔

李锦义

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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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2022年5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由乙公司以1060万元的价格向甲公司采购甲公司中标林场范围内的林木。

在《活立木采伐销售合同》中,双方就采伐树种、采伐地点以及钱款的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里还约定,乙公司如果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足额向甲公司支付合同项下采伐标的活立木的货款和定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的,未在期限内完成林木采伐的、无证、越界采伐的,视为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定金。

王某、刘某自愿为乙公司在案涉销售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之后,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先后支付两笔定金,定金合计为206万元。

2022年6月23日,乙公司在向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320万元,并取得甲公司发放的30%面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乙公司开始对林木进行采伐。

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二期、第三期货款的支付,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转账了部分货款,两笔货款,合计220万元。

2022年11月1日,林场向甲公司确认其中标范围内的林木采伐验收合格。

2023年1月,甲公司在向乙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未果后,将乙公司起诉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有权没收乙公司已预付的定金206万元,为此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王某、刘某支付剩余活立木货款共计52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GUANG XI GAO YUAN

对于甲公司的诉求,法院支持吗?

港北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14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和刘某对乙公司的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认定的数额,为什么与甲公司的诉求有很大的出入?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是为了追回未付的货款。那么对于乙公司欠付的货款究竟是多少钱,是本案判决的关键之处。而认定乙公司欠付的货款数额,就要先弄明白“定金罚则”这一法律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条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就是定金罚则。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到案证据,法院认定乙公司已经砍伐案涉全部林木,甲乙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虽然乙公司存在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但乙公司迟延履行货款并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这个案件不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对于甲公司主张的没收乙公司的206万元定金,并要求乙公司及其担保人支付剩余货款520万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206万元的定金怎么处理?

根据在案证据,甲、乙双方就第二、第三笔货款沟通中,甲方在计算乙公司尚欠的货款时,将定金作为货款进行抵扣计算,乙公司对此并没有表示异议。所以,在计算本案欠付的货款时,应将206万元的定金抵作价款,最后计算得出,乙公司还需要支付给甲公司剩余的货款为314万元。

并且由于乙公司第二第三笔货款的逾期支付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甲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所以乙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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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GUANG XI GAO YUAN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定金在敦促合同履行、惩罚违约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于定金罚则的适用,还需要充分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定。在合同发生违约时,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港北法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莫啁媚

审核:费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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