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买到“假酒”要求店家“假一赔十”,网购买到“不符宣传”的智能电视要求商铺“假一赔三”。同样是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二者有何不同?法院将如何认定?

案例一:假一赔十

2023年5月,张先生在某食品店以人民币3000多元的价格购买53%vol/500ml“贵州茅台酒”一瓶。后经朋友提醒,张先生将商品带至茅台酒旗舰店进行鉴定,工作人员告知张先生买到了假酒。

张先生认为,食品店作为茅台酒的销售商,理应提供安全可靠的茅台酒给消费者,但其却公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于是将食品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酒款并承担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该食品店辩称,无法确认原告所称的茅台酒是从自己店中售出,且原告带着监控来被告店里买酒,并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习惯和方式。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虽然食品店对于本案茅台酒是否是张先生当天购买的酒水持有异议,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而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上显示的有机码以及瓶口标签码等,可以证明在案茅台酒与张先生在某食品店购买的酒品一致。其次,被告食品店无法提供涉诉酒水的来源证明,无视消费者健康权,该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原告张先生相应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案例二:假一赔三

赵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液晶平板电视机,价格约2400元。到货后,赵先生却发现屏幕的分辨率在竞技模式(120Hz刷新率)下达不到网上宣传的4K超高清效果。

赵先生认为,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构成欺诈行为,于是将经营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的同时额外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庭审中,该贸易有限公司辩称,该电视在正常观影模式下能够达到4K效果,仅在竞技模式下达不到这一标准,不存在欺诈行为,产品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同时,市场上同等价位的智能电视在120Hz刷新率下也无法达到4K的画质效果,赵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咨询客服便直接购买,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商品宣传中并未作出120Hz刷新率和4K超高清效果能够兼容的声明;其次,该智能电视在正常观影模式下能够达到4K效果,并未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最后,赵先生在购买前并未向客服人员核实对产品的特殊要求,且赵先生明知市场上同等价位的其他品牌或型号电视无法满足两种性能的兼容,所以不能认定赵先生因欺诈而上当受骗。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先生退货、被告公司退款,赵先生不再主张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收到退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宝山法院向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及时消除潜在的购物争议和涉诉风险,正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并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应强化内部监管,增强法律意识。建议发出后不久,便得到了该公司的积极反馈。

法官说法:“假一赔十”和“假一赔三”哪些不同?

“假一赔三”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卖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欺诈一般从以下方面认定:

(1)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

(2)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

(3)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

然而,“假一赔十”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不必考虑欺诈问题,只要查明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客观事实即可,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这也是为何在上述案例一中,即使不能排除原告专业打假的嫌疑,也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因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食品领域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人身权益保护和制裁、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或司法目的更加纯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