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2017)桂05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东鑫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经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住所地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3号东辉瀚林鑫苑临街商铺204号二楼。主要经营业务及财产是北海市上海路与西南大道交汇西北角“太平洋商业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占地面积22,287.70㎡,预测绘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太平洋商业广场”1幢商场部分建筑面积共35,700.84㎡,1幢的住宅面积共9,521.28㎡,2幢住宅楼建筑面积共22,653.65㎡,3幢公寓楼建筑面积共42,981.01㎡。地下室为负一层、负二层,建筑面积共36,587.54㎡,非人防区共有606个停车位。该项目一期、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取得,但只有一期工程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期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目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许可预售范围是一期工程的1幢及地下室一区(72套住宅、7间商铺、448个车位)。因东鑫公司资金链断裂,该项目已停工,至今未竣工。

二、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申请人苏文、苏锦、莫广鸿以被申请人东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6月17日,因东鑫公司不能清偿对申请人苏文、苏锦、莫广鸿的到期债务且存在经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受理苏文、苏锦、莫广鸿对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东鑫公司以其公司开发的位于北海市上海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的“太平洋商业广场”项目具有明显的运营价值,确有挽救的希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东鑫公司进行重整。经本院审查认为东鑫公司存在能够消除破产原因,摆脱企业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实现债务清偿的可能性,2017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桂05破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9月12日起对东鑫公司进行重整。

2018年6月12日,东鑫公司(甲方)与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乙方)签署一份《重整协议书》,该协议载明乙方委托其他公司、个人代为缴存了重整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向甲方名下账户再次缴存重整保证金1000万元;北海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乙方再向甲方名下账户缴存重整款不少于2500万元,与此同时此前已缴存的重整保证金转为重整款,即乙方交纳的重整款不少于5000万元;如5000万元重整款不足以全额支付重整计划所列“首期清偿款”的,乙方应于北海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45日内向甲方名下账户补足差额。

2018年6月28日,东鑫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该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北海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全部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7)桂05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批准东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东鑫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中主要载明:1.债权审查基本情况。截至2018年5月11日,已申报的债权总金额为796,554,262.21元,经审查后目前初步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626,455,403.37元。因诉讼或执行原因尚未确定的债权金额为78,531,437.00元。经审查已申报的债权,初步判断属于实际付款购房债权117户,该部分购房债权初步审定的债权额共计22,815,987.11元(商铺共计80套,债权金额15,266,178.73元,住宅共计50套,债权金额7,549,808.38元);属于东鑫公司以房抵债而形成的购房债权21户,该部分债权初步审定的债权额共计28,640,615.00元(商铺17套,债权金额2,247,292.00元,住宅56套,债权金额26,393,323.00元)。按债权性质划分,现初步查明享有可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费性购房债权共4户,该4户所涉购房相关债权金额为1,527,030.00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158,335,054.18元,对东鑫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金额为218,779,297.52元,职工债权为482,197.14元,社保债权为100,578.96元,税款债权为4,660,051.61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43,300,985.63元。此外,目前已发生的办公费用、审计、评估、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等破产费用合计约937,755.74元。根据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资产评估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太平洋商业广场”(含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清算状态下、以拍卖方式按现状处置的价值为25,342.96万元。2.出资人权益调整。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作为第一顺位重整投资人,根据鑫安公司的要求,本次对东鑫公司的重整采用股权让渡的方式,即东鑫公司唯一股东东国华把所持东鑫公司全部股权(共5100万元出资额,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无偿让渡给鑫安公司,鑫安公司受让东鑫公司全部出资额。重整后鑫安公司单独持有东鑫公司5100万元出资额(占股比100%)。

根据东鑫公司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人鑫安公司与管理人签订的《重整协议书》,首期重整款5000万元由鑫安公司在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即2018年8月16日前提供,后续债权清偿款分别在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即2018年7月17日起分别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月内由东鑫公司与鑫安公司连带分期清偿。对于首期重整款5000万元,鑫安公司延期至2019年1月16日支付;对于后续清偿款,经管理人多次催收,至今没有支付。在出现重整投资人鑫安公司无法提供后续清偿款和续建资金的情况后,未有其他投资人愿意继续重整东鑫公司,无法通过变更重整计划使其得以继续执行。2020年9月25日,时任东鑫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不能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东鑫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同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7)桂05破2号之十二号民事裁定,裁定终止东鑫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东鑫公司破产。

同年11月23日,东鑫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任管理人根据该方案对东鑫公司太平洋商业广场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对外债权实施整体拍卖,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起拍价为264784415元,因无人报名及竞价而流拍。2020年11月起至今,上述资产经7次拍卖,均因上述原因流拍。

本院在受理该案后,指定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担任东鑫公司管理人。后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决定准许其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东鑫公司管理人。因管理人团队整体转至广西智迪尔重组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与广西智迪尔重组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决定解除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的东鑫管理人职务,并指定广西智迪尔重组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东鑫公司管理人。2024年2月5日,因东鑫公司破产案件推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广西智迪尔重组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辞职,本院予以准许。

三、竞选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申报的破产团队案件存量管理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有问题楼盘盘活和群体维稳问题处理经验(需提供2个以上已结破产重整成功案例予以证实);

6.申报的团队能够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后三个月内完成资产处置或引进投资人购买资产(需提供相应的可行性解决方案或其他能够证实该条件的材料)。

四、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五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以及上述材料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3.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中介机构在本案中的报酬方案;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7.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8.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

9.管理人机构及派出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0.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11.北海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北海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12.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评分表见附件)

13.竞选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名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六、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设现场陈述和本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并在得分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1名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七、其他说明事项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畅 林雪

联系电话:0779-3963295、3963195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135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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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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