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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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实际施工人可能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转包等关系。

当发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不能提供与承包人之间的挂靠、转包协议,仅以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主张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独立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的,可以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吗?

法律依据

依据《建工解释(一) 》第43条,实际施工人(挂靠型实际施工人能否适用存在争议,故上图以虚线标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当发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亦可依据该条直接向发包人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

判决分析

因为只有发包人在与被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人存在,则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直接产生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挂靠人才可依据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在发包人破产时直接向发包人管理人申报工程款债权。

如果不能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存在,则发包人需将工程款债权确认给承包人,这意味着在形式上发包人不存在对实际施工人的欠款。即使承包人认可实际施工人李某的身份,李某也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或申请确认债权。

此时,实际施工人只能与承包人协商,通过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

提醒注意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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