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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去年由于案件繁多、工作安排有待优化的缘故,我们团队经历了非常凶狠的加班时期(具体可见《》《》)。那时,团队每月有2-3周没有周末,晚上加班到十一点钟成了家常便饭。

年初的时候,我跟团队同事们说,去年我们加班太凶了,今年我们争取尽可能周末、晚上都不加班,大家提高效率干活,下班早早回家休息、陪伴家人。此外,如果需要周六日安排加班,我们都提前列好提纲,确定加班时间里我们要完成什么任务,避免消耗式加班,干完活大家就早点撤。

在一致拥护下,“不加班”政策得以推行。

政策推行一个月后,夜间加班、周末加班的时间确实相对减少,团队同事们确实获得了更多的休息时间,但是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办案质量的波动——新的工休政策产生了弊端,此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因为减少夜间加班、周末加班,工作总时长降低,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剧增,团队成员的工作压力加大。

2.任务安排、工作分配的节奏时常失序,直接体现就是大家工作时而清闲时而忙碌。

3.剧增的工作压力导致成果质量下降,无法达到交付标准,需要返工。

为什么“不加班”政策,反而没能带来预想中的正面效果?我应该如何去应对和解决?是继续强行推行,还是调整政策,亦或是,干脆全盘放弃,恢复从前?

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几天,在整理、复盘了过去的一些情况,我得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1.配套制度不明晰

“不加班”政策提出的出发点是好的。全团队维持高负荷加班状态应对案件,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办案质量的下降,且出错率会更高。刑事辩护本身是容错率极低的工作,如果带领着极度疲惫的办案团队,很难取得良好的办案成果。此外,日日加班、周周停休的加班模式不长久,极易动摇团队的人事稳定和队伍团结。

可是,在推行“不加班”政策时,我却混淆了“口号”和“制度”的区别。口号是愿景、号召大家努力达成的目标。但是在喊出“口号”后,却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什么时候需要加班?什么情况下需要加班?哪些工作需要加班完成,哪些工作今天没完成,放第二天完成也可以?加班是由管理者主动发起,还是由办案人员自觉发起?这些配套的问题还没想明白,就草率推行了“不加班”政策,必然会导致工作秩序的紊乱。

2.团队成员的业务技能提升需要时间

“不加班”的目的是通过降低团队同事的总体工作时长,使得大家有更多的休息、生活时间,然而这一愿景的实现离不开工作效率的提升,而工作效率的提升又依赖于办案技能的提升,办案技能的提升又并非一朝一夕,这使得新的工休制度必须循序渐进推行,否则在工作时长骤减、工作总量不减的情况下,没有办法保证业务成果质量。

办案工作效率要提升,工作流程的优化、改进只是其薄弱一环,最关键的还是办案技能的提升——不同人阅卷速度不同、撰写法律文书所花时间不同,并不是因为工作流程的不同而引起的,而是因为执业经验的差别造成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作效率很难通过短时间的工作流程优化来得到提升,办案技能提升、技术改进是一场持久战,因此良性的工休制度推行更需要注重循序渐进。

3.任务安排和工作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对于作为管理者的我而言,“不加班”政策则对工作管理、任务分配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周的工作时间极其有限,但是团队需要处理的工作总量却不曾降低,怎么进行工作分配,能够使得大家在岗时间能够得到最大的有效利用,变成了难题。

回望过去,我在团队工作安排及管理方面确实有待提升,没有合理布置每个成员的工作任务,也没有合理地评估每个任务的工作量,导致一时忙碌、一时清闲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工作失序极易影响工作成果。

4.错判当下发展的主要矛盾

“不加班”政策的草率推行,其实还体现了我作为团队管理者,对主要矛盾认识的偏差。在当下,工休制度、用工环境和用工关系总体而言在逐步改善,主要矛盾并非是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而是业务营收增量与团队生存需求的矛盾。当前的主要任务,仍然是通过勤勉办案树立业务口碑、通过办案技能提升和业务转型,承接、承办附加值更高的案件,为团队带来更高创收,为团队成员带来更高收入。

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贪图“好老板”“为员工着想”的虚名,拿着所有人的前途和收入为自己沽名钓誉,拿办案质量冒风险,本质上是缺乏担当、缺乏魄力的体现,是作为领导者、管理者乃至主要办案人员的失职,需要严肃反省。

5.没有做好沟通工作

“不加班”政策发展推行至今,客观上来说确实减少了夜间加班、周末加班的次数,其理念具有先进性,但是在安排加班工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的思维方式和工作任务安排方式?有没有重视团队成员间的沟通工作?我认为,这些工作缺失是客观存在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要进行解决。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如果与生产力不相适配,改革就会成为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

想要给团队同事们争取更多休息时间,关键在于优化任务分配制度,辅以必要的办案技能帮助,帮助大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产能,才能减少低效用时间,腾出更多的完整的休息时间。

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基础。一切从实际出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发展。不考虑实际情况,强行推行不符合当下生产力的工休制度、不符合当下现实的用工理念,最终只能让所有人的利益都遭受损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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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