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桃法院以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当庭以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已经是麻某某第八次犯罪,距离上一次刑满释放仅仅过了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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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3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将被害人甲停放于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希望城某足浴店停车场的电动摩托车盗走;同日20时许,麻某某将被害人乙停放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盛世天宫某洗车店旁边的电动摩托车盗走;次日早上,麻某某将被害人丙停放在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塘河廉租房楼下的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共5932元。

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麻某某于2023年10月2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麻某某因犯盗窃罪

于2012年9月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2016年8月29日被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2018年3月27日被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 12月28日刑满释放;

2020年4月15日被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2021年11月2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2022年8月18日被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2023年4月19日被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麻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具体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有话说

牢狱苦海无边际,回头才是阳光岸。莫要把犯罪当成儿戏,遵纪守法好好生活。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盗意识,做足防范措施,莫要给窃贼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