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奔驰男肖像权是否被侵犯的问题,看到网上有不同观点。

有的人说,奔驰男两口子的肖像权被严重侵犯了,支持奔驰男出来之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但也有人认为没有侵犯,比如下面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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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位的说法,明显是不对的。自己的账号,自己发布,就可以公开别人的肖像,这简直毫无法律常识了,说打马赛克就不真实,更是可笑。其实犯罪嫌疑人也是有肖像权的,所以我们会看到,法治节目里人贩子被打了马赛克。

加塞事件发生后,李玫瑾发帖谈了关于肖像权的问题,虽然没有明说什么事,但谁都清楚,她针对的其实就是加塞这件事。只是很奇怪,她的观点实在太不专业,与其身份严重不匹配。她后来删除了这个帖子,但是有人已经截了图。

请大家先认真看一看上图李玫瑾的说法。按照她的意思就是,个体在公共场合,是绝对没有肖像权的。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当然了,李玫瑾可以辩称,她说的是“拍”,没说发布。但是,如果拍不算侵权,请问何来“偷拍”一说

尤其是,如果拍不算侵权,那么去年六月份连续发生的几起所谓的偷拍事件中,小仙女们哪来的“维权”自信?

如果拍不算侵权,那么大街上的美女就可以随便拍呗,尤其是到了夏秋季节,露的不能再露,都光明正大地拍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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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奔驰男肖像权是否被侵犯,显然不能听信李玫瑾的说法,尽管她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不是律师,但所幸我能看得懂《民法典》的规定,下面对照《民法典》来分析一下,奔驰男肖像权是否被侵犯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作出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现在,奔驰男的肖像被制作、使用、公开了,这是事实,众所周知。而制作、使用、公开的人,显然没有征得奔驰男的同意,这肯定也是事实。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马上指出,“规定”中后面还有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呀。是的,下面就来看看,法律存在哪些“另有规定”。

上面的第一千零二十条,就是“另有规定”,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情况。第一种与第三种,明显与奔驰男的情况不符,可以先排除,重点看看另外二、四、五种。

第二种,“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这是可以的。那么问题来了,自媒体发布的内容是新闻报道吗?显然不是

新闻报道的主体,是具有资质的记者和媒体,而不是随便哪个人。所以,国家禁止自媒体模仿专业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严厉打击假记者、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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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使用,这是可以的。比如拍公园、图书馆、学校等场所,只要不是私人空间,拍到人,都是没关系的。

特定公共环境是指供公众集体使用的场所,奔驰男所在的场所,毫无疑问属于特定公共环境。但是,需要特别注意,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展示内容重点在公共环境,而不是某个人,人只是偶然出现。

奔驰男被曝光的那个视频,展示的重点显然不是公共环境,而是奔驰男与那个女的。据说他们是夫妻关系。

第五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使用,是可以的。比如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行为危害了公共利益,交警部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曝光,就不算侵犯公民肖像权。

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当然也可以是个人。比如看到有人翻越道路中间栏杆、随地吐痰、随便丢垃圾、破坏公物等,拍照曝光,也不算侵犯肖像权。

那么,奔驰男被曝光,发布者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吗?显然也不是,发布者是因为与奔驰男产生矛盾纠纷,而拍摄发布的。

这第五种可能存在争议,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