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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代工厂拒绝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入厂房执法;深圳海关殷允伟、李健拒绝依法扣押被诉侵权产品

2022年,为亚马逊生产涉嫌侵权发明专利产品的代工厂、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拒绝和阻止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的执法人员进入生产厂房执法。理由是:“需要通过美国亚马逊公司批准”。 公司负责人雷鹏签字证明涉嫌侵权的产品是此公司为亚马逊公司代工生产。

自2019年至今,专利权人数十次向深圳海关申请扣押涉嫌侵权产品,但是深圳海关殷允伟和李健总是制造各种不合法的借口拒绝依法扣押涉嫌侵权产品。专利权人数十次实名举报深圳海关殷允伟和李健等人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均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被控侵权产品亚马逊智能音箱等是由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每年生产约三千万台,在长沙报关,通过深圳海关大量频繁出口,年出口额高达25亿元!深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人殷允伟、李健竟然以找不到侵权产品等虚假陈述四年!期间竟然向被控侵权的亚马逊公司(直接或间接)通风报信!

·自2019年到2022年上半年,殷允伟和李健以找不到货物为由拒绝执行《海关保护条例》。

·2022年8月,专利权人向殷允伟和李健提供被控产品在长沙海关的报关单信息。殷允伟和李健又以专利未在海关注册为由,再次拒绝执行《海关保护条例》。

·2022年11月,专利权人通过信访提供专利在海关注册的证据。殷允伟和李健仍然拒绝执行《海关保护条例》。作为中国海关的下属机构,殷允伟和李健竟然以中国专利局的政策混淆视听!

·2023年4月14日,专利权人将被控侵权产品亚马逊智能音箱的生效判决书发给深圳海关知识产权科负责人,请求依法扣押;深圳海关继续拒绝扣押侵权产品!2023年4月28日,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权人与被告亚马逊和生产商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侵权诉讼庭审中,亚马逊公司的律师君合律所合伙人王昭林在法庭大喊:原告已经在海关申请(被控产品的)扣押!深圳海关知识产权科不仅故意不依法履职,拒绝依法扣押被控侵权产品,竟然还向被控侵权方通风报信!!

·2023年6月15日,深圳海关书面拒绝扣押已经被判侵权的产品,理由是:“两份法院民事判决书并未对涉案物证的上一手来源,以及物证是否为其包装所显示的制造向出品作出审查认定。据此,你司所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无法将涉案证物与你是指定的侵权企业建立关联。”尽管信中的理由不合法规,专利权人立即提供被控侵权企业亚马逊公司,亚马逊服务公司,和衡阳富泰宏精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当庭自认两份民事判决书的物证”为亚马逊公司、亚马逊服务公司委托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的”。

·2023年8月11日,深圳海关知识产权科李健竟然又发明了“所涉案件正在审理中”的非法借口继续违反法规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不要求被控产品被判侵权才扣押;只有深圳海关要求!专利权人数十次向深圳海关纪检监察室投诉,均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是何原因让深圳海关明目张胆地不作为?而且在其涉嫌渎职行为被投诉多次的情况下,依然不收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第十七条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第二十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第二十九条 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二)收发货人名称;

(三)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四)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五)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

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需要海关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进出口侵权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自2019年涉案专利在海关注册至今四年多,深圳海关知识产权科肆无忌惮地创造多种不法借口拒绝依法扣押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多次向深圳海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殷允伟和李健的长期嚣张违反法律法规涉嫌渎职,却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深圳海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张姓女士(电话:0755 2559 2259)电话告知专利权人:“收到投诉,会立案审理”。而后张姓女士就消失了。张姓女士和深圳海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电话0755 2559 2259再也打不通。

专利权人还多次在中国海关网站投诉,也石沉大海杳无音讯。专利权人在中国海关的信访接待室被告知所有投诉已经转给深圳海关督查室。深圳纪检督查室竟然包庇殷允伟和李健等人被投诉的涉嫌渎职行为,对海关总署转过来的投诉置之不理!

海关是坚守中国法律法规、守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机构,海关代表国家的尊严。请海关领导和纪检部门重视专利权人数十次次的举报,严查深圳海关殷允伟、李健、深圳海关纪检部门以及幕后保护伞的涉嫌渎职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专利权人将继续全网曝光海关对投诉曝光的涉嫌渎职的处理。请读者关注和评论。如果读者也曾是深圳海关殷允伟和李健涉嫌渎职的受害者,请联系我们。13212703836@163.com。让我们一起勇敢地面对执法犯法和社会霸凌,只为更多的人能生活在公平正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