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办理机制”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该案从立案侦查到审理终结仅用时48小时,充分贯彻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对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实现了简单案件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集中快速流转。

2024年1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滨海新区学校大街开往某小区,途径大连道与浙江路交口等候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于次日凌晨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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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合理把握庭审节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各项权利,庭审规范高效、效果良好。被告人郑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本案已当庭宣判。

滨海新区法院贯彻“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原则,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的48小时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的全流程诉讼程序。快速办理机制用时短、流程快,“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减质量”,案件流转更加顺畅,极大提高了办案质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来源:刑一庭 吴飞雪

编辑:徐鹤文

审核:田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