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打工人宝藏维权条款-第38条
劳动法老曾
2023-12-31 18:00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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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通过调岗、降薪、待岗等各种操作企图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时,不懂法的小白只能默默忍受,怨天尤人。
而懂法的劳动者知道这是一次炒老板鱿鱼的良机,只要耐心等待,后续就可拿钱拂衣去,深藏功与名。
这个隐藏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打工人宝藏维权条款,就是第三十八条。
以下是法条内容: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法领域,使用该条解除,虽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一般被称为被迫离职或被迫解除。
这是一种即时解除,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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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分别输入第三十八条的六项内容,案由选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检索结果如下:
由于判决书可能会引用第三十八条法条全文,因此部分文书统计数量会重复,但是基本可以看到两个趋势:
第一是劳动者依据第三八条离职的劳动仲裁数量较多。
第二是在实际的劳动仲裁中,依据第三十八条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照劳动者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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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其实并不简单,想要成功拿到经济补偿,涉及的细节非常多。
打个比方,有点像练葵花宝典,欲练神功,必先自宫。
但是自宫以后,能不能练成神功,概不保证。
所以练功之前,还是要看看自己是不是那块料。
给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还有很多的准备工作要做。一旦没做好,到时就相当于自宫了(人离职了),但是神功未成(没拿到钱)。
以下是老曾整理的被迫离职的操作流程。
下面逐一为大家来介绍操作流程和需要注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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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筛选并确认被迫离职理由
需要判断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三十八条的六项中的哪一项,或者是哪些项。
这是被迫解除中最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也是实操中的难点。
最主要的对于这六项的内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解释,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解释。
我们来看一下劳动者用的最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难在什么是“未及时”?什么是“足额”?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公司月底发的,算不算未及时发放?
晚1个月发,晚2个月发,算不算未及时发放?
绩效工资被扣,补贴被扣,算不算未足额发放?
对不起,以上都没有标准答案。
从司法实践角度,一般超过1个月以上,大概率可以认定为“未及时”。但是如果公司的延迟发放工资经过工会民主协商,或者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则无法认定为未及时发放。
关于未足额发放,如果扣的是绩效工资、补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如绩效考核的合法合理性,补贴的调整的合法合理性等。
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难在什么是“未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