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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裁定查封冻结案外人270万元存款或等值财产,结果执行法官却查封了案外人价值5500万元的房产和车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惊现超标的额二十倍的超级超标查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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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二十倍的超级查封案

2013年6月,北京青年企业家李晓娟女士与清华大学EMBA班同学共四人,出资注册成立了哈尔滨依米兰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兰香公司”),公司聘任韩素伟为总经理。

2013年至2015年期间,韩素伟利用职务便利私刻伪造兰香公司公章(已被判刑)对外进行借款、或用该伪造公章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其中,2015年8月7日,韩素伟在未经公司同意,更未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兰香公司公章,为其向刘爱娟的1440万元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其不能偿还借款,刘爱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兰香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刘爱娟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刘爱娟以李晓娟等人未对兰香公司履行足额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将李晓娟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9年4月1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18)黑01执恢2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追加李晓娟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18)黑01执恢2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晓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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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不服该执行裁定,向哈尔滨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该院执行法官却查封、冻结了李晓娟价值达5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财产。

其中,执行法官首先冻结了李晓娟的300多万元银行存款。由于李晓娟生意往来需要流动资金周转,所以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公主郡一套价值400多万元的公寓替换为查封财产。

但执行法官在替换上述查封财产后,认为该公寓不足以覆盖执行标的,于是追加查封李晓娟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优山美地价值高达5000多万元的别墅一套,同时还查封了其名下价值40万元的阿尔法商务车一辆。

照此计算,哈尔滨中院查封李晓娟名下财产价值已超过5500万元,但其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冻的标的额仅为270万元,超标的额查封已超过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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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指错误追加被执行人

哈尔滨中院以李晓娟对兰香公司未足额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为由,将李晓娟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那么李晓娟真的没有足额实缴出资吗?

事实证明,李晓娟不仅完全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而且兰香公司还倒欠李晓娟的巨额债务。

公开资料表明,兰香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李晓娟认缴出资620万元。注册资本金分两期实缴,第一期实缴出资650万元,由李晓娟于2013年6月6日实缴350万元。针对第一期出资,依兰天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依天会专验字(2013)第47号”《验资报告》。

从2014年开始,兰香公司由韩素伟实际控制经营。2014年8月,韩素伟通知李晓娟完成第二期股东实缴出资270万元,同时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请求李晓娟向兰香公司出借580万元、向韩素伟出借450万元,共计需要资金1300万元。

李晓娟理解有误,于2014年8月25日将1300万元全部汇至兰香公司户头,并备注为“验资款”。因李晓娟需要实缴的第二期注册资本金仅为270万元,其错将1300万元汇款备注为“验资款”不符合验资程序,所以兰香公司于同日将该1300万元退还给了李晓娟。

次日(即2014年8月26日),李晓娟按韩素伟的要求,分两次向兰香公司汇款,第一次为270万元,该款是李晓娟实缴的第二期出资;第二次为580万元,为李晓娟向兰香公司出借的借款。另,李晓娟还向韩素伟个人账户汇款450万元,作为李晓娟出借给韩素伟的借款。至此,李晓娟已完成了兰香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

针对第二期实缴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依天会专验字(2014)第20号”《验资报告》。但当兰香公司将该《验资报告》报送依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由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删除原《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向登记机关报送验资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兰香公司股东的第二期实缴出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但即使如此,兰香公司仍将验资报告交付工商部门备案,并在向工商部门报送的2014年年报当中,也披露了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且李晓娟等股东已全部完成实缴的事实。

据此,哈尔滨中院将已完成实缴出资的李晓娟追加为被执行人,当属错误。在李晓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后,哈尔滨中院主审法官依旧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判,坚持认为李晓娟未实缴第二期出资,属错上加错。好在该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在黑龙江高院的二审当中,希望该院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该案依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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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有证据均证明,李晓娟已完成兰香公司的全部实缴出资,但其仍然被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这让她难以理解。

此外,退一万步说,即使她没有完成兰香公司的第二期出资,其金额也只有区区的270万元,哈尔滨中院执行裁定亦裁定查冻其价值270万元的财产,但执行法官为何查封其财产价值高达5500万元?如此肆无忌惮地超标的额查封,难道就没人监管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上级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该枉法执行问题加以重视,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同时,督促哈尔滨中院对超标的额查封依法予以调整解除,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能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于该超标的额查封案的更多情况,媒体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