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男子突然离世,79岁母亲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儿子有41万存款。可这天,老人去银行取钱碰了一鼻子灰。银行要求老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老人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

“你们开一张证明,就要收我4100块? 我取自己儿子的钱,为什么还要交钱给你们?”

不管工作人员如何解释,79岁的陈老太就是想不通,表示难以接受。

半个月前,陈老太唯一的儿子在上班途中,车祸意外身亡。至此,陈老太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因为3年前,她的老伴也因病离开了,儿子未婚无儿无女。

这天,陈老太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意外发现儿子给她留下了41万存款,这笔钱对陈老太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陈老太轻轻抚摸儿子的遗像,眼泪像断了线的珍珠止不住的往下流。

可谁想,当陈老太去银行取钱,碰了一鼻子灰。

银行工作人员拒绝给她取钱,声称陈老太必须要开一张继承权公证书,才有资格取钱。

陈老太跟银行工作人员解释了半天,说她儿子未婚意外身亡,3年前老伴也走了,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可工作人员却说,这是银行的规定,陈老太要想顺利取出这笔钱,就要提供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

无奈之下,陈老太只能回家。

可让陈老太犯难的是,她连公证处的大门在哪都不知道。次日一大早,陈老太早早出了门,为了省钱,她选择坐公交车出行,因为不知道具体的地址,老人在外面转悠了半天,总算是顺利找到了公证处。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得知她要继承儿子41万的存款,告知陈老太要收取1%的费用,也就是说,陈老太就交4100块公证费。

陈老太一听顿时傻眼了,这么多钱可是她3个月的生活费,她认为交这笔钱没道理。随后,老人让街道派出所,给她开了一份唯一继承人的证明书。

可银行却说街道派出所开的证明没用,必须要有公证处的盖章才行。

为了能够继承儿子的这笔41万存款,陈老太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老太是这样认为的

钱存在银行,客户就有随时取钱的自由,她儿子不在,街道已开出证明,她就是唯一的继承人,银行就应该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她。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银行不应该在客户取钱时,让客户承担不必要的支出,毕竟4100块也不是小数目。存钱自由,取钱却各种规矩,这对于储户来说不公平。

因此,陈老太觉得,只要她能提供户口本以及街道的证明,就可以取钱,没有必要绕这么大一个弯子。

2、银行说他们并无过错,就是按规章制度办事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另外,对于5000元以下的小额取款,若是存款人死亡,取款人只要知道密码,可以直接取钱,不需要办理公证。

回到本案中来,陈老太的儿子意外身亡,留下41万存款金额比较大,银行要求陈老太提供继承权证明书,并没有错。

这也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保障继承人财产不受侵害的好方法。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那么公证处要收取4100元的公证费用,究竟合不合理?

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

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也就是说,公证处收取费用是合法的,但具体的收费标准,民法典实际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给出大概的一个范围,具体多少由每个省的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同时,银行要求老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也是有法可依,并不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刁难。

但法院也强调,像陈老太这样的特殊情况,银行也可以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另行处理,老人有村委会街道、派出所开具的证明,足可以证明陈老太就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

综上,法院判决,老人即便没有公证继承证明书,银行也应该将41万存款以及本息支付给陈老太。

银行认为此事,他们是依法办事并无过错,所以最终,由陈老太承担3725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对此,陈老太没有异议。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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