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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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律师

工商版“律师事务所”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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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江苏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将12月4日核准审批的“通州区久扬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于12月5日进行纠正,更正为为“通州区久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后,全国近4万家律师事务所近70万名律师中,重庆市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周立太律师,第一个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确认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行为违法。

12月7日下午,周立太律师将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列为被告,通过网上立案程序,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准备将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告上法庭。目前,该案正在提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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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23年12月4日核准的通州区久扬律师事务所的登记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立太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根据以上法律及规章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近来得知,被告通州区行政审批局于2023年12月4日核准注册通州区久扬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律咨询(不含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执业服务)。

该证注册核准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又于2023年12月5日核准上述企业更名为通州区久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周立太律师认为: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被告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注册通州区久扬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均属超越职权的审批行为。虽然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咨询,但对广大公众均产生极大的误导,认为久杨律师事务所就是大众所认知的律师事务所。

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的注册登记行为,对作为执业律师的原告必然造成损害,被告通州区行政审批局违法的行政行为,亦对全国执业律师及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构成侵害。通州区行政审批局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破坏的是公共秩序,损害的是公共利益,更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通州区行政审批局虽然于2023年12月5日又对上述企业核准更名为通州区久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但并不等于此前登记的通州区久扬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系检察机关,但随着社会和法制的进步,法律的本身具有滞后性,有待于完善。法律不完善并不等于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原告另须指出的是被告的上诉行为已引起全国律师行业极大关注,但作为主管部门的司法部及全国律协对此未能引起高度关注。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及时受理并审理判决。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立案,目前尚未显示结果。(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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