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和银行签了担保合同后,担心把钱存到自己账户,被银行扣划,于是在弟弟卡上存了3万块钱。结果呢,银行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就私自把3万块钱划走,男子不服,将银行告上法庭!

(来源: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之前,王某找到男子朱某,要朱某帮他向某银行做一个担保,朱某有些犹豫,不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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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王某的劝说下,朱某觉得没有多少风险,便和几个朋友一起,和某银行签了一份《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担保人朱某等人,自愿为借款人王某在某段时间内,在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

然而,借款到期之后,王某并未还款,不知道为何,银行也没有起诉借款人王某和担保人朱某等人。

一年多后,朱某拿着3万块钱现金来到银行,他原想把钱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但想到之前担保合同的事情,有些不放心。

为了保险起见,朱某以弟弟朱1的名义,把3万元存到了朱1的账户上。

正常来说,银行不会知道这3万块钱和朱某有什么关系,但是,朱某在存款时,提供了他的身份信息!

紧接着便发生了银行直接将朱1账户中3万元扣划,且没有告知朱某和朱1的事情。

事情到了这里,并未结束。过了一段时间,银行的工作人员觉得这样做不对,朱某欠钱,不能扣朱1的存款,又将这3万元还了回来。

一年多后,朱某或许是觉得自己的账户安全了,拿着朱1的存单,到银行取了3万元钱及546.70利息,并转存到自己卡上。

谁曾想到,转存的当天,银行就对朱某卡号上的3万元,进行抹账处理。

朱某得知后,不服气,找到银行,质问银行为什么乱扣自己账上的钱。

银行回复称,朱某给人做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银行有权扣划朱某账户上的金额。

朱某不认可,走进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还其存款本金3万元及计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银行是否可以扣朱1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朱某把钱存到朱1的银行账户上,是朱1和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不是朱某和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是说,合同在主体上、内容上和责任上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针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

具体到本案,朱某和银行之间的借款纠纷,是朱某和银行的事情,和朱1没有关系,银行无权扣划朱1银行账户里的存款。

对此,银行表示认可,并解释说,系工作人员失误,他们会进行内部追究。

2、银行是否可以扣朱某银行账户的存款呢?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朱某到银行存钱,银行应该保障朱某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现在的问题是,朱某给人做担保,借款人王某逾期未还银行的借款,银行是否可以要求朱某担责,承担偿还责任呢?

《民法典》第68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逾期未还银行的借款,银行可以找朱某偿还,但是,银行不能直接从朱某银行账户上划扣朱某的存款。

因为《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储户在银行的存款,银行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违法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直接划扣行为,侵害构成对储户财产权益的侵权。

第29条说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两种情况:

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办理借款手续有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对在本行有贷款业务的储户账户上的资金,在贷款到期未偿还的条件下,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划。

也就是说,银行要直接从朱某银行账户上划走存款,必须是上述两种情况,否则便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