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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其中一种是滥用优势,通过对相关的信息进行积极的“虚构”或者消极的“隐瞒”,无疑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这种类似欺诈行为是诈骗罪还是操纵证券市场呢?这种行为主体一般是以团队运作,有投资管理公司、有管理咨询公司,有讲师团队,操盘团队和业务团队,有直播间。

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应当着重审查,它决定了刑期和罚金数额,完全不同量级罪名。实践中很多案件也存在“到底是定诈骗罪还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样定性争议。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从而取得被害人财物;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则是通过信息优势,虚构隐瞒,从而非法控制市场。

比如有些案件,行为人利用持仓、资金及掌握被害人交易信息等优势操控货品市场价格走势,从而非法控制市场获利,这种行为虽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间接的,行为人获利数额也并不等同于某个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数额,这种行为无疑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而有些案件,行为人虚构投资前景,制造高额收益假象,诱骗被害人开户、高位入金,再通过操盘手配合使受害人低位持有,从而攫取差价,受害人巨额亏损;甚至有的案件,行为人直接斥巨资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组建诈骗团伙,那这些行为无疑就构成诈骗罪了。

在这给大家提供四个定性为诈骗的案件案号,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2018)浙刑终328号

案例二:(2019)浙刑终206号

案例三:(2018)浙02刑初11号

案例四:(2018)豫12刑终287号

这四个定性为诈骗罪有的准确,也有的基于辩护策略失当造成,引以为戒。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是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组建的金融领域以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尤其擅长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证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证券合规的危机处理、行政调查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团队核心优势是从业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师和刑事律师强强组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拥有丰富金融业务服务经验、金融监管经验、司法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案件,精通金融业务、熟悉监管法规政策、娴熟运用行政救济方式,精准掌握刑事救济和辩护。

同时,秉承团队化和专业化理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形成了「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障大要案承办质量和专业度。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法律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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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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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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