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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个人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315篇文字

损失只有300万,居然判决违约金1000万。能判这么高的违约金吗?

在起草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很想把对方的违约金规定得高高的,而把自己的违约金设的很低?那是不是违约金可以随便设置,没有上限呢?

当然不是的。

违约金,法律确实不禁止,随便你写得多高都可以,你写100亿违约金并不违法。

但是,这并不代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一定会判决这个数额。

根据法律,违约金过高的话,在打官司的时候,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是有权酌情降低这个数额的。

那降低多少呢?

其实降低的还挺厉害。比较常见的是,法院按照实际损失的1.3倍来调整违约金。

当然,这几年来人民法院在部分类型的案件中,对于违约金的理解也在与时俱进,越来越强调违约金中的惩罚功能。

顺便提一句,即使到现在为止,违约金的主要功能还是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惩罚只是次一级的的功能。

最近上海法院的一个案件,一名公司高管被判决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依据是这位高管与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上的违约金一点都没有降低。

但按照作为高管的算法,公司的损失目前只有300多万没有得到赔偿。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面对300多万的损失,判决了一个1,000万的违约金。这显然和传统的违约金调整规则是有所不同的。

那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在合同中能不能也设置这么高的违约金,即使损失很少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千万不要这样随意联想。

这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你不能用这个案件的判决,去想当然地设计你自己各种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

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大概的情况。

公司的高管利用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与他人成立公司,销售侵权产品。

被公司发现后,与公司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承诺不再侵权。同时约定,如果违反调解协议的承诺,违约金是人民币1,000万元。

这位高管没有遵守调解协议的承诺,继续侵权。最后,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事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侵权获利数额是889万。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了尽量减轻刑事责任,金某等被告人主动赔偿了,公司570万。

889万减570万,等于319万。所以,金某认为,公司目前还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失额是319万。这个计算没有什么大毛病。

刑事判决之后,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又起诉这位高管打了一个民事诉讼,要求这位高管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这位高管在法庭上认为,损失只有300多万,1000多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了,依据法律要求法院酌情降低。

法院没有支持这位高管的主张,违约金数额,一分钱都没有降。

为什么这个案件中的违约金判决,可以脱离损失额而不被法院降低呢?

因为,这个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第一,情节比较恶劣,要惩罚的必要。

公司发现了侵权行为后,没有去举报,没有去报案,而是善意签订了调解协议。高管之后的继续侵权行为,显然是没有基本的诚信,视承诺和法律为无物。

第二。知识产权领域,强调惩罚性赔偿。

这是最重要的原因。

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搞惩罚性赔偿。

而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理解,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特别明显的。

因此,从这两个特殊性出发,这个案件判决如此高的违约金,并不是一件奇怪和新颖的事情。

反过来说,假如你的合同不具备这两个特殊性,特别是不涉及到知识产权故意侵权的,那么,在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时候,即使数额定的再高,也不要产生错误的预期,错误的以为人民法院总会支持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