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及该类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生育津贴应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生育津贴争议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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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应属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生育津贴争议仲裁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育津贴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育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因此,生育津贴的性质应该被认定为社会保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 在生育津贴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上,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此,生育津贴争议的仲裁时效也应该被认定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未提起生育津贴争议的仲裁,则视为放弃了其争议权利。因此,劳动者在申请生育津贴时,应该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争议出现时及时提起仲裁,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