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征地有补偿,咱们作为普通村民却一分钱没拿到。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却不发放给咱们,咱们应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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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征地补偿款的的使用及分配,应由村民会议或经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作为基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决定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分配。当然,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恒地补偿款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是具体提留比例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来说提留比例约为10%至30%。

那怎们遇到村委会截留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比例过多的情况的应当怎么办呢?

  • 1、反映情况,责令公布信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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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咱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征补偿款相关的信息;确有违法行为,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申请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简单来说,咱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也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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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现实中遇到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的问题,一定要第一时间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以避免遭受巨大的损失!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