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定期向用人单位报告就业、任职情况,并出具就业、任职状况的书面证明材料。劳动者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向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的,是否构成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

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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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

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民事欺诈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如用误导的方式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作出错误判断。诈骗犯罪则是整体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二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欺骗是为了达到了控制交易的结果,而对受害人无对价交付;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三是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区分。民事欺诈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可见,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协议,提供虚假就业信息,领取补偿的,除了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民事诈骗。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莫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