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的工具,这样的“恶法”,不要也罢!

先给大家讲几个案例,一个是夫妻两个人辛辛苦苦种了几亩西瓜,等到西瓜成熟之后就摘下来去卖,结果被几个大妈开着三轮车组团来偷,两人发现后上去追,结果导致大妈慌不择路,三轮车掉进玉米地,大妈的膝盖被划伤,结果大妈坐在地方大哭大闹,要求两人赔偿300元医药费,见夫妻二人不同意,便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问清楚原因,支持了大妈的请求,责令夫妻二人赔偿大妈300元医药费。妻子听到后反问:难道我们只能看着他们偷?另一个是一个小女孩在路边被两个醉汉骚扰,父亲发现后立即赶过来,将两个醉汉一顿拳打脚踢。打完报警,后经鉴定,两个醉汉构成轻伤,法院以寻衅滋事判处两名罪汉拘留15天,但是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这位父亲有自首情节,遂判处这个父亲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有网友说:难道女儿被骚扰,做父亲的只能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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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我们看了以上这两个案例有什么感觉?反正按照一个正常人的思路来看,我觉得十分不妥,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警察没有错;法官也没有错。但是这样的判决似乎又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并没有起到制止违法犯罪的作用,也没有起到教育社会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工具,我这样说大家应该没有意见吧。其实不仅如此,我们的社会上每天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多,这样的类似的判决也很多。我不禁纳闷了,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为什么法律会变成了保护犯罪分子的工具呢?法律本身是为了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规范,更是维护社会秩序,教人积极向善的规则,那么如此判决,是不是违背了法律的初衷和本意呢?

我前面的文章也提到了这相关问题,比如说一个醉汉到果园偷水果,被看园的狗追赶导致溺死,果园主人被死者家属请求赔偿85万元,后来法院支持13万元;一个小偷到别人家偷东西,被发现失足摔死,被死者家属请求赔偿50万元;一个辅警值班期间见妻子被醉汉施暴,怒而暴打醉汉,导致醉汉受伤,被判防卫过当等等。这一桩桩、一件件令人不解,甚至违反常理的判决,都在今天的社会不断的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禁要问?法律的作用是什么?这样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真的是起到了正面作用,还是反面作用呢?这样的法律是教导人们向善还是向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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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司法判决在一个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它相比传统道德,相比传统文化,相比传统风俗习惯能够更快的改变社会。从改变人们的法治观念开始,一步步的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世界观。因此,一个良好的法律对社会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一个不合理的法律能够造成社会价值观畸形,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从以上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存在严重缺陷的,这种缺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还是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是时候需要反思了。

在前面的文章中,我一直都对一些域外势力的侵蚀保持着高度的警惕,由现在发生的一些事情上也可以清楚的体现出一些令我们担忧的事实。比如我们的教育上出现的问题,比如我们的教科书多次出现的问题,比如我们网络上经常出现的一种不良导向等等。可以说,西方一些敌对分子的势力已经遍布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相信我们国家的很多“高知”中也不排除有这种现象和这种人,而这些人大多都能够影响到国家政策的方方面面。也因此,我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律界也混入了这部分人,毕竟我们现在的立法观念严重的向西方倾斜,事事以西方的标准为衡量,以西方的例子和观念来主导我国的法律制定,修订等等,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和西方有着巨大的观念差异,几千年以来,我国的法律始终以传统道德为基准,以中国的实际国情为出发点,以人们的伦理道德为关键来制定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这一切似乎都变了,我们立法精神也出现了巨大的转变。1997年我国取消了流氓罪,把一些概念模糊的罪名更加清晰化了,这本身应该算得上是一个进步;但是与此而来也产生一些问题,比如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开放了,以前的流氓现在却变成了所谓的时尚;以前的流氓行为现在美其名曰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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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上一些男性恨不得把全身都搞上纹身,染上各种颜色的头发;一些小鲜肉每天浓妆艳抹,不化妆甚至都不愿意出门;不管是在炎热的夏天还是寒冷的冬天,一些女性恨不得一丝不挂,人人都向往性感的外表,仿佛多穿一点衣服就会影响她的形象一样。什么叫性感?一个是性,一个是感,大家可以查一查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很多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随着流氓罪的取消,存在于我国几千年的通奸罪也相应被废除。其实直到现在世界上仍然有不少国家还有这个罪名,而这个罪名的取消,更加解放了一些女性。我们看看现在的网上,什么贪官情人,二奶,三奶的事情层出不穷。而一些女性利用自己的姿色寻租,从获得经济利益到猎取其他利益的情况比比皆是,网上曝出的许多落马的女性官员也都是依靠自己的这一优势成功上位的。

以上这两个罪名取消虽然有的方面是时代的进步,但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使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瞬间崩塌,使得社会风气逐渐畸形,使得部分人们美丑不分,使得很多人道德沦丧。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不良影响。所以说,现在有很多人呼吁要重新把这些罪名加进去,是因为他们发现了整个社会出现的巨大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与传统道德相违背的问题。我不知道一些提出废除这些罪名的人是什么心理,但是我知道这些罪名的废除对一些人有利,就是对一些有钱有权有势的人非常有利,但对一些无钱无权势的弱势群体没有利。人们的思想更加开放,也就给了一些人机会,但是这种机会对于普通人来说很难,即使有,也很少。我们能够看到,有几个穷人能够包二奶的?有几个无权无势的人能够养情人的?

我始终相信,在中国传统的观念里,这些事情是不符合常理的,但是为什么今天会发展到这个样子,这确实与全球化有关。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学习了西方一些先进的技术,与此同时,也学习了西方一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并且被国内的某些人发扬光大。这些人甚至有的思想和观念已经超越西方,超越人类了,只不过这些思想并不是好的思想,而是一些奢糜腐朽思想而已。

所以综合以上所列出的问题来说,我们的法律上还是存在很大问题,需要下一步进行修正。有的人说法律没有问题,关键是执行法律的人,我不否认这种说法。如果真要说人的问题,我认为是立法的人以及他们的立法精神出了问题。我们要知道,如果法律更加完善,体系更加严格,那些执行法律的人也是没有空子可钻的。比如本文开头的那些例子,其实执行法律的人本身并没有问题,他们也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不能越过法律来处理,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