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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时报》记者王林奇 林亦雄 发自廉江青平镇

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委会白湖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四任村长(社长)黄福海、黄木富、黄承良、黄建武,曾经多次实名举报廉江市梁柱种养有限公司老板梁柱非法侵占白湖村深埇耕地、水塘30多亩及非法排污污染深埇尾的农田30多亩,一共导致60多亩农用地无法使用,至今27年。村长多年来实名先后向廉江市、湛江市、广东省及中央国土、环保、政法等部门反映了梁柱公司非法侵占白湖村农用地及非法排放养猪场污水污染环境导致农田丢弃不能耕种的违法问题,廉江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及青平镇人民政府也介入调查,但问题至今未得解决。在维权的过程中,原村长黄木富曾经被梁柱殴打致伤,后经起诉到法院,判决梁柱赔偿医药费8000元结案。

少租多占,养猪场是这样“做大”的

据调查,青平圩居民梁柱在1996年8月25日以其弟梁贵的名义与上罂煲埇村签订《承包荒岭合同书》,承包期从1996年8月至2026年8月止。梁柱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和种植果树,圈占白湖村土地,非法排放养猪场的污水到白湖村深埇农田里,导致农田不能耕种。梁柱用砖头和铁丝网将白湖村的两口水塘和耕地围起来,不准白湖村村民进行耕作,并多次辱骂和殴打白湖村村民,扬言“谁敢踏进养猪场,就放狗咬人!”。为了拿政府财政补贴,梁柱于2016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了廉江市梁柱种养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廉江市青平镇上双网根村,法定代表人为梁柱。经营范围包括种植、销售:水果;生猪及其它禽畜养殖、销售。

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委会位于青平镇南面,距镇政府约3公里,325国道旁,辖上罂煲埇、下罂煲埇、金塘岭、榕树仔、上高垌等28条自然村,人口5437人,耕地面积 2124亩,办事处设在花平水村。该村委会地处长青水库下游,水源较充足。水果种植较早,技术较成熟,有大量优质水果、速生林木。其中白湖村人口223人,土地440多亩。土地资源十分有限,梁柱作为一个镇上的居民,通过少租多占,以恶势力恐吓、辱骂群众,强行霸占白湖村深埇尾坡田棉花地和水塘30多亩。该地系白湖村从1970年代耕作至2016年,曾经种植过水稻、花生、棉花等农作物。白湖村与上罂煲埇村之间的田螺岭耕地一直为白湖村耕作,并不存在土地争议。

白湖村村长黄建武认为,梁柱在承包期间在4亩田地原有基础上扩充非法侵占部份田地和水塘共 20 亩,亦从未支付过承包费,非法占用白湖村的农田和水塘的行为属侵权。白湖村的《承包合同》内“深埇尾”4亩地及梁柱非法侵占的20亩田地和水塘的所有人,白湖村是有权要求梁柱返还其非法侵占的20亩田地和水塘。

白湖村7户共51人与白湖村梁柱于 2018年7月 3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经于 2021年8月1日权利义关系终止。但梁柱却继续违法侵占使用,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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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湖村用法律武器维权

白湖村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被迫向廉江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白湖村与被告梁柱于2018年7月 3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责令被告梁柱拆除田地上所有建筑物和设施,把所占田地和水塘归还给白湖村。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梁柱支付承包费(田地占用费)20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梁柱负担。

据了解,2018年7月30日白湖村与梁柱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中承包田地位于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深埇尾农田处(地块宗地图:440881117203JA00022),合同约定承包4亩田地给梁柱开发种养殖,期限三年(2018年7月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每亩陆佰元(600.00元),每年7月份付清当年承包费用。梁柱在承包期间在4亩田地原有基础上扩充非法侵占部份田地和水塘共 20亩,均在白湖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地块图和本村土地宗地图地块红线范围内,显示有土地亩数和四至界线清晰,梁柱强硬非法侵占白湖村 20 亩田地和水塘从未支付过地租承包费。梁柱在白湖村农田东南边用红砖砌起 2 米高围墙,不让白湖村村民进入深埇尾农田种植农作物,梁柱在田地里开挖一口 4 米水塘和修筑一条泥坝,导致白湖村农田严重损坏,堵住上面水塘的水,造成深埇尾部份耕地无水灌溉,无法耕作。为此事白湖村多次向花平水村委会和青平镇政府综治办反映过,没有处理结果。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白湖村在 2021年6月 28 日以书面形式向梁柱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不再续租,合同到期解除。白湖村把这份通知分别送到村委会和青平镇司法所及综治办等相关部门,要求合同到期后梁柱拆除田地和水塘上所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将田地和水塘归还白湖村。

2021年8月和9月份,白湖村多次向梁柱交涉未果,梁柱仍然霸占田地和水塘,不肯退还。梁柱非法占用白湖村的农田和水塘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维护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白湖村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和支持白湖村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18日,廉江市人民政府颁发廉府集有(2012)第 002384 号集体所有土地证,土地所有权人白湖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地号440881117203JA00022,土地总面积 4.2095 公顷。

廉江市法院认为,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白湖村与梁柱于 2018 年7月 3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解除,并责令梁柱拆除田地上所有建筑物和设施,把所占田地和水塘归还白湖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士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该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之规定,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是涉案土地“深埇尾”的集体土地的管理组织,有权发包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白湖村通过“分田到户”的方式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承包合同甲方“白湖村 7户共51人”,“白湖村7户共51人”通过流转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梁柱,同时涉案土地“深埇尾”并非廉府行复[2022]27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争议的土地,根据申请人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上双网根经济合作社的描述,“深埇山”西边界至相连处有一块四亩的农田叫“深埇尾”,是属第三人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所有,即便廉府集有 (2012)第 002384 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程序违法被廉江市人民政府撤销,但证实涉案土地“深埇尾”仍属于本案白湖村所有。故梁柱辩称:“白湖村不是适格的主体及梁柱不是向白湖村承包土地,白湖村无权要求梁柱返还”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涉案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于 2021年7月 31 日后到期,在没有得到发包人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的同意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达成,合同应在到期之日第二天终止。白湖村主张合同解除,实际上应为合同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被告梁柱应清理涉案土地“深埇尾”地上物品,并将土地返还给白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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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白湖村是否支付承包费(田地占用费)200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止)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甲方每年收款人: 黄亚寿”双方约定承包费的收款人是“白湖村 7户共 51人”中名叫“黄亚寿”的人,并非本案的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同时,白湖村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梁柱有侵占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 20 多亩土地的事实存在,故白湖村主张梁柱支付承包费(田地占用费 )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白湖村7户共51人”与被告梁柱于 2018年7月 3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于 2021年8月1日权利义关系终止。

二、限被告梁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承包合同》内“深埔尾”四亩土地清理地上建筑物和设施等物品后归还原告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

三、驳回原告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廉江市法院作出的(2022)粤088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白湖村表示不服,目前已经向湛江市中级法院上诉。

上诉诉求合理合法

对于白湖村与梁柱土地纠纷孰是孰非的问题,白湖村老村长黄木富在接受大湾区时报采访时认为,一、原告白湖村的《承包合同》内“深埇尾”4亩土地及被告梁柱非法侵占的20田地和水塘的所有人,白湖村有权要求被梁柱返还其非法侵占的20亩田地和水塘。

虽然廉江市人民政府以未履行“经相邻宗地使用者指界确认”为由认定程序违法,将包含该24亩土地的廉府集有(2012)第002384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予以撤销,但廉江市人民政府对于该24亩土地为白湖村所有的事实并无异议。并且尽管廉府集有(2012)第002384 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已被撤销,但该24亩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发包方为廉江市青平镇花平水村白湖村民小组,因此《承包合同》内“深埔尾”的4亩土地及梁柱非法侵占的20亩田地和水塘的所有人仍为白湖村,对于梁柱非法侵占的20亩田地和水塘白湖村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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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梁柱非法侵占白湖村除《承包合同》内“深埇尾”4亩土地外的20亩田地和水塘,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返还。白湖村与梁柱与 2018 年7月 30 日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白湖村将坐落于白湖村“深埇尾”的4亩田地发包给梁柱进行种植养殖,但梁柱在承包该4亩田地后,私自扩大占用面积,将“深埔尾”4亩田地的周边田地和水塘也非法进行占用,非法占用田地和水塘面积达 20 亩。梁柱非法占用 20 亩田地和水塘后,便在田地东南边砌起高达两米的围墙,禁止白湖村村民进入耕种。并且,梁柱在其非法占用的田地内开挖水塘及修筑泥坝,导致农田损坏和部分耕地无水灌溉。

为此,白湖村曾多次向花平水村委会及青平镇政府综治办反映。被上诉人梁柱非法侵占上诉人白湖村的20亩田地和水塘,侵犯了白湖村的合法权益,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向上诉人返还。

(来源:大湾区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