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高中毕业后,一直待在家中,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在本村的风评也算不上好,因为陈某平时有靠小偷小摸的习惯。由于失窃物金额不算大,加上同村人碍于面子,基本上也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都从来没有报过警。李某早些年间曾经在下乡的时候有过养猪的经历,积累了一些养殖经验。后来由于经济和交通条件的不断发展,我国猪肉市场前景广阔。目光深远的李某一下就抓住了这个机会,投入了自己的大半生的积蓄开办了一间养猪场。由于李某丰富经验独到细心,又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养猪场办的是风生水起,李某也挣了一大笔钱,生活越来越好,成了村里的名人。

陈某看到李某赚的盆满钵满的,一时间起了贼心,想去偷李某养猪场的猪崽拿去卖钱,一天晚上夜深人静时,陈某翻越养猪场的围墙,偷偷潜入养猪场试图偷盗猪崽,最后却被一头500斤肥猪踩死。陈某家属并不肯善罢甘休,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认为陈某是被李某养的母猪踩死的,李某应当对陈某的死负有主要责任,并予陈家相应赔偿。

陈某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显而易见是因为陈某偷窃才导致意外的发生,并非是猪主人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因此应该是陈某个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自身死亡。法院最终认为李某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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