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良是角落公司的程序员,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署3年期劳动合同,月薪25000元,2021年2月28日,严良下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后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停工留薪期的结论时间为90天。
停工留薪期期间,严良向公司提出主动离职,并于离职后跳槽到桦林公司。严良离职后,角落公司遂暂停向严良支付其剩余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严良询问角落公司人力总监普普,为何停止发放其剩余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普普告知,因其已经从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无需继续向其支付工资。
严良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继续角落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未支付的工资合计50202元。
案件经仲裁、一审。
法院判决:
公司向严良支付未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40293元。
理由: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以发生工伤事故为前提,不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影响劳动者享受该待遇,所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离职的,原单位也要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停工留薪期结束。
备注:实践中,案例是否胜诉取决于事实调查、证据资料等诸多因素,不能仅因个案的判例类推全部类案情况及结论,每个案件均具备独立的特性并兼具与其他案件的差异,已生效的判决仅可作为类案参考及相关思路借鉴,个案仍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分析与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