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面对不满意的补偿方案通常有两种态度:一种是据理力争,寻求各种可以提升补偿的办法;还有一种就是拖,既不同意也不争取,假装视而不见,想通过拖延的方式逼迫拆迁方妥协从而达到提升补偿的目的。
到底拖一拖能不能使拆迁方主动提高补偿呢?
在实践中,通过拖延的方式达到目的的,基本没有。因为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拖延的一大弊端就是错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诉讼的主体资格。而拆迁方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面对既不拆迁也不诉讼的被拆迁人,拆迁方可以依法作出拆迁补偿决定书,并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拖一拖能不能提高补偿尚不确定,但是拖过了这几个期限被拆迁人就要小心被强拆了:
1、10天
被拆迁人在签补偿协议前需要有评估公司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附着物评估,而这个评估结果将直接关系着后面的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为这个期限非常短,而且大多数被拆迁人头一次听说所谓的评估,一般不会有特别的重视,所以很多人都是到了签协议的时候才想起来,可是这个时候已经错过复核和鉴定的期限了。拖一拖就错过了一次可以提升补偿的机会。
2、60天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会收到很多文件,只要不是确定最终补偿金额的文件,大家往往都不在意,也就忽略了文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甚至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行政复议,认为文件中关于行政复议的文字都是废话。
但在实践中,针对拆迁方违法作出的文件行政复议是可以确认其违法性的。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可在最初扼杀拆迁方的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强拆中,拆迁方在实施强拆行为之前会送达一个《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表明:如不服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此时如果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一来可以延长被强拆的时间,获得更多救济的方式,二来如果行政复议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强拆将会被停止,被拆迁人也就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留下了与拆迁方继续谈判的根本。所以,拖一拖就丧失了一次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3、6个月
在60日提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常常还伴有下半句:或者6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因为这句话致使很多人错过申请评估的期限、申请听证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等等。
因为大多数都认为只要最后不签字,依旧可以起诉,也就不会被强拆,所以一直等着拆迁方主动找自己谈判,而实际上拆迁方根本不会这样做。所以拖一拖,被拆迁人可能就彻底丧失了起诉的主体资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