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香烟是“冒牌货”

仍进货销售

还拉亲友“下水”

寻人帮忙有偿运输和储存

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

对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案件进行宣判

文某、满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为获利,共谋购买和销售假烟。2021年5月至11月,满某从远在防城港的被告人解某处购买了假冒“南京(炫赫门)”“云烟”品牌的香烟,文某联系亲友帮忙存储和运输。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运输的香烟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帮助运输。钟某在明知文某委托其存储的香烟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帮助存储。

文某、满某对外销售假冒香烟共计140条,非法获利84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抓获。从文某、解某、满某处查获了上述香烟共计4381条,在钟某处查获上述香烟共计2547条,江某帮助运输上述香烟共计3528条。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解某、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江某负责将上述部分卷烟运输,由钟某进行保管,文某、解某、满某、江某属情节特别严重,钟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文某、满某合谋通过解某购进假烟欲向外销售,江某受文某雇佣运输假烟,钟某受文某委托进行保管,江某、钟某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对江某减轻处罚,对钟某从轻处罚。

本案五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文某、解某、满某、江某、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江某、钟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均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对江某、钟某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追缴被告人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元、被告人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销毁或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前往持有烟草专卖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一旦出现疑似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也应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如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等待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内容为转载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私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