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被视为一种

重要的资源节约方式

但是在回收的过程中

如果不了解清楚

物品来源或是心存贪念

就会给我们带来不小的麻烦

甚至会有“牢狱之灾”哦!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吉安市万安县一废品收购站老板万某明知龚某和焦某所出售的电缆线、铝合金窗框等系盗窃所得,仍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16.5元、6元的价格多次收购电缆线、铝合金窗框,获利7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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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你以为的“小事情”,其实却“犯了罪”。收购废品也需谨慎处理,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来源不正,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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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万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