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苏某雇佣梁某进行装修,施工期间梁某意外从高处跌落受伤。法院于2022年1月判决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某医疗费、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36852元。判决生效后,因苏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梁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向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三次向苏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苏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先后三次被法院司法拘留。经查,2023年至今,苏某为避免财产被执行,使用其儿子的微信收取转账共计300000余元,且苏某使用微信向其家人转账120000余元,苏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24年3月,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苏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梁某支付了部分案件款,与梁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苏某平时表现一贯较好,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小,其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苏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苏某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判决,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其于本案宣判前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苏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且为了避免财产被执行,使用他人微信收取转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告人履行了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殷晓琳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