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与按摩女是男女朋友,女子与他人约定200元交易后,男子偷偷跟随女子回到住处,因怀疑女子与他人长期租住,男子与对方发生冲突,持刀捅中对方腹部后逃离,对方不治身亡后男子被捕,却辩称对方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有多款从轻情节,法院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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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人,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到外面混,19岁那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出狱后不久,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半。

因两次入狱,王达40多岁仍然未婚,也没有正经工作,但是在一次按摩消费时,王达与从事按摩等工作的李丽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事发当日22时许,王达与李丽在南昌县莲塘镇202室喝酒,期间,李丽接到一个电话,王达当时听见对方是一名男子的声音,但没有听见他们谈话的内容。

李丽接完电话后就直接出门,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冲突,王达也跟着下楼,但没有跟上李丽,王达猜想李丽可能是去往南昌县莲塘镇5楼513室。

李丽回到513室后,付瑟联系李丽,告诉李丽自己喝过酒,想到李丽家里坐坐,李丽闻弦歌知雅意,自然知道付瑟这个老顾客的意思,此前双方就以200元的价格交易过2次。

李丽同意交易后,付瑟来到513室,与此同时,王达也看到李丽的电动车在楼下,遂怀疑李丽在该出租房里,是和别的男人在一起。

虽然知道李丽是做按摩的,但想到她可能又跟别的男子在一起,王达心里就不舒服,于是买来4瓶啤酒,一边喝酒,一边用微信跟李丽联系,告诉李丽要去找她。

李丽叫王达不要闹事,称自己正在工作,忙完就返回,王达却不乐意,双方在微信里吵架,李丽甚至声称要和王达分手,王达遂拿出一把长刀,骑电动车前往李丽所住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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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达到达后,在5楼电梯口等待约3分钟,此时李丽正在和付瑟发生关系,结束后付瑟支付200元离开,王达看到付瑟从该出租房内走出来时,随即拔刀拦住付瑟。

两人在走廊上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达用刀刺进付瑟的上腹部,之后付瑟从楼梯下楼,王达从电梯下楼追付瑟。

付瑟跑至莲塘三小东门附近,坐在马路旁的绿化带上,王达追到后发现付瑟受伤严重,就在马路上拦住陈剑驾驶的车辆,并请求陈剑对付瑟进行施救。

陈剑等人拍摄现场视频后,开车将付瑟送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救治,王达则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使用的刀抛弃在莲塘三小的西侧围墙处。

陈建报案后,南昌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凌晨时分,侦查人员在南昌县莲塘镇盛汇广场将王达抓获,付瑟因伤势严重,被转院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分院抢救。

次日10时许,付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付瑟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上腹部致右肺及肝脏破裂致失血休克而死亡。

涉案刀具总长73.5cm,刀柄长23.5cm,刀身长50cm,刀身宽约3cm,刀身北部有长42cm、宽0.7cm的血槽,刀尖角度约45度,属于公安机关管制刀具。

一审法院认为,王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达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王达不服上诉,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没有达到事实证明标准,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一审认定罪名错误,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第二,付瑟存在过错,导致本案矛盾激化,应承担责任,且王达亲属已赔偿付瑟亲属的损失,取得付瑟亲属谅解,一审量刑过重。

第三,王达没有故意伤人动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是喝多酒后意识模糊误伤付瑟,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达是故意持刀刺向付瑟。

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王达与付瑟发生肢体冲突,王达并未一开始就持刀刺向付瑟而是找其论理,不排除在双方均未注意的情况下,刺进付瑟体内的可能,故王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量刑也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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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关于付瑟是否存在过错,导致本案矛盾激化,应负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付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二审同意。

2.其次,关于王达辩称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经查,现有证据证明,在案发前,王达曾空手跟随李丽来到案发现场楼下,在公寓楼一楼门口发现李丽的电动车后,又骑车回到住处,并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前往案发现场。

当王达看到付瑟从李丽出租房内走出来时,为报复主动拦截、挑衅、纠缠付瑟,并在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持刀捅刺付瑟腹部。

王达主观上具有伤害付瑟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付瑟死亡的后果,对王达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且醉酒不是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

综上,王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王达救治付瑟、亲属积极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