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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两家金融机构因追收逾期贷款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其中10起案件被告在本院已有终本案件,且经法定程序查控发现其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东海法院向两家金融机构发出10份《预查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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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预查废”?

“预查废”机制是指法院在诉前将真正无履行能力、多次终本的债务人案件筛选出来,通过将逾期的债务人与法院执行案件终本库进行信息对比,如发现债务人已因其他债务涉诉不能执行或已列入失信名单,则由法院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并附他案执行终本裁定,引导金融机构将此类纠纷向不良金融资产核销程序分流。

“预查废”机制运行前,面对不良金融贷款,金融机构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为了核销需要,仍需将该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以取得结案文书。“预查废”机制运行后,银行无需再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取得结案文书的方式以达到核销目的,可凭借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进行不良金融资产核销。相较于之前,“预查废”机制极大地简化了不良金融资产核销流程,缩短了核销周期,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立案,不仅减轻了金融机构诉累,还避免了因程序空转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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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废证明”≠免除债务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用于化解不良债权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因此免除。

下一步

东海法院将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进一步优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格局,提高金融纠纷分流率,在减轻金融机构诉累的同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赋能增效。

供稿:民二庭

东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