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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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于熟客,基于之前的贸易往来和信任,在货物买卖时,经常只进行口头约定,并不会签订书面合同。

一般买方会直接提货,或者卖家自行发货。卖方通常不保留发货凭证,买家收货也不会有书面签收单等书面材料。之后双方再不定期结账,在对账单上确认签字或者买方给卖方写下《欠条》。

对于这类交易而言,如果卖家在无法收回货款时,往往最后只有一份对账单或欠条,那么收款人仅依据欠条起诉能胜诉吗?

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之一,但是否能够仅凭欠条起诉,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欠条的合法性:欠条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欠条内容违法,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效力。

2. 欠条的完整性:欠条应当明确记载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债权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欠条内容不完整,可能会影响其证明力。

3. 欠条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欠条出具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4. 其他证据的补充:虽然欠条是重要的证据,但为了更好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合同等,以增强诉讼请求的说服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因此,如果对方否认,是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如果提供不了,则将面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有些小额欠条的欠款人,有可能并不出庭。法官要缺席判决,就要对证据链充分相信才能下判。

那么,在除了书面证据,其他证据还有哪些呢?

首先,在起诉之前,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对方沟通,通话录音、视频谈话也可以。沟通中最好能通过向对方提示或发送对账单,如果对方对金额不持异议只是拖延付款时间,就能够证明对方对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并无异议,往往能获得法官支持。

其次,先货后款,一般都是建立在双方信任且多次交易的基础上,如果不是第一次交易,那么之前对方应该有过付款行为,如果是转账,可以将转账流水打印出来作为证据。

再次,如果电话对方不接,微信也拉黑了,那么如果有可当初知晓该事情的人员,可以请其出庭作证,证实该事实的存在。

总之,只有多收集和提交一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事实的存在,才能最大可能赢得案件的胜利。

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在要求欠款人出具《欠条》时应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要求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字并捺手印(盖章),避免其他人代签、签字模糊、或最后经鉴定不是欠款人笔迹导致《欠条》无法作为有效证据的情形。

2、要求欠款人在《欠条》写清楚欠条产生的原因。涉及多笔款项的,还应分别写明单笔款项和结算总额,并明确后续还款时间、逾期还款责任等。

3、除了《欠条》,卖方还应当保存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对方之前的转账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货物运输或其他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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