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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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发生了匪夷所思的一幕!

“站住!别跑!”

“你跑不掉的,你如果跑了我就辞职!”

日前,泰兴法院发生了

匪夷所思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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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在市法院执行接待室内,因未能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履行协商一致,被执行人蒋某(化名)突然意识到事态严重,心生恐惧,当即朝着法院大门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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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住!别跑!”执行法官大声呵斥并奋起直追。听到喊声,安检和巡查值班法警立刻警觉,随即带领辅警和安保人员围追堵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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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慌不择路,追赶的法院工作人员紧随其后。在追赶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不慎摔倒在地,迅速爬起身继续追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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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跑不掉的,你如果跑了我就辞职!”辅警吴雄伟的声音坚定而有力。最终,眼看着法院干警越追越近,蒋某停下来,束手就擒。闻讯赶来的公安巡特警立即协助,将蒋某带回法院。

在执行接待室

执行法官对蒋某进行了普法教育

告知其执行中逃跑的后果

被执行人写下了悔过书

并向受伤的干警表达歉意

泰兴法院根据其违法情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蒋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当场缴纳罚款。随后,执行法官从善意执行的角度出发,耐心地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通过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某当场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智慧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