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通常见于行政与司法范畴,例如当事人若对行政复议结果持保留意见,则可行使听证申请权;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当事人可提起申诉并主张听证;在符合条件的案例中,还可请求检察院举行听证。而信访听证对许多人来说闻所未闻,其与普通信访案件有所不同,信访听证旨在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宜【1】,这不仅有益于维护信访决策的公平性,提升信访业务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深化信访法治化建设。

在信访听证过程中,“两代表一委员”、乡贤、五老、律师等社会人士常受邀参与,听证更像是法庭审判与人民调解的巧妙结合,流程类似于庭审,但最终结果需由各方共同协商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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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上所述,信访听证需要信访人申请,或者职能部门自行决定。如果信访人提出要求,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举行听证的书面答复。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30天内安排并通知相关当事人【2】。

其次,听证程序与庭审程序颇为相似,均需信访人阐明事实,展开辩论及质证。如果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存在利益冲突,可以申请回避。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后,经合议做出听证结论并立即告知(类似于法院合议庭)。

最后,同复查复核一样,同一事项的信访听证机会仅有一次,如果听证申请人选择放弃或撤回听证请求,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再次申请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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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访听证并不是全新的概念,随处可见关于听证的规定。归纳各地的实践做法,我们可以对其形成清晰的认识:信访听证是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为深入了解信访事项实情,实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与信访人、职能部门开展质证的一项活动。

信访听证的核心目标是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换言之,对某些积案,如果仅靠一个部门、一个领域、一种手段,往往无法实现息诉罢访,或者仅仅是“治标不治本”,无法彻底化解矛盾。而通过听证等方式定纷止争,可视为实现信访法治化的重要措施。

相较于其他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听证因涉及职能部门、当事人以及第三方,主要强调对职能部门权力的制约,如强化组织部门与听证员的独立性、保障信访人申请回避、提出异议、充分质证的权利、听证公开等,故听证结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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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何为“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此外,最为关键的是,组织信访听证的是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而非信访局,其是否乐意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引发了人们的疑惑。再者,《信访工作条例》并未如同《行政复议法》那样对听证程序、回避制度、委托代理等作出规定,这也导致各地所制定的听证办法各不相同,如果信访人反映的是“三跨”问题,那么他应适用户籍地、事发地还是居住地的规定? 这一问题尚无法精确解答。

另外,信访听证结论是否具有强制力?信访听证报告只是作为有关机关、单位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并不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广义上讲,听证就是一种调解的过程,如果在听证过后,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那才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1】引自《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引自《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十六条: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信访听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