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冀0503执恢358号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促使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兑现,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阳光巴厘岛小区11号楼。

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阳光巴厘岛小区11号楼。

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阳光巴厘岛小区11号楼。

被执行人:张龙伟,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邢台县阳光巴厘岛小区11号楼,身份证号码130521198804066270。

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宋家庄乡曹家台村。

被执行人:王书芬,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富强小区6号楼。

被执行人:张强,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宋家庄乡曹家台村。

执行依据:(2015)临民一初字第2160号

执行标的:320万元

悬赏金额及条件: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使本院执结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举报人。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执行款中予以扣减。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线索举报的,赏金由在线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本院领取悬赏奖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电话:0319-5299727 17703397027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来源:邢台信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