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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种常见的行为。毋庸置疑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身份难以识别、交易形式又复杂多样,往往会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从而形成对股东权益或债权人利益的侵犯,尤其是新《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及董监高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

一、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如何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认定:关联方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自然人主要指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法人主要指该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等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

排除:需要注意的是,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以及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此种类型是关联交易最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关联交易方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的关联交易。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关联交易方之间购买或销售对方的设备或建筑物等形成的关联交易。

3.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关联交易方约定一方一旦出现需求,则必须由另一方提供配套服务。

4.担保。为获取银行的贷款,关联交易方之间往往会相互提供担保解决资金问题,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5.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关联交易方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现象。

6.租赁。包括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等,关联交易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代理。例如关联交易一方为另一方代理某项具体事务,开展具体活动等。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例如关联交易一方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基于另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9.许可协议。例如通过达成协议,关联交易一方许可另一方使用商标、外包装等知识产权内容。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例如关联交易一方为另一方偿还借款。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管理人员之间也可以构成了关联方关系,例如公司支付给董监高的薪酬。

三、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1.交易方之间具有关联性,并产生权益转移。关联交易必须发生在具有利害关系或相互影响力的关联方之间,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发生权益转移。

2.具有非公允性倾向,并出现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往往存在不对等、不公平的情形,往往不断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披上形式上平等的外衣,掩盖实质上损害当事人、股东,甚至债权人利益之实,以此导致实质公平异化。

四、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1.增加公司经营风险,使得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关联交易例如恶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出借资金等等情形,很可能会使公司产生坏账的风险,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长此以往会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2.影响公司独立运转,使得公司抗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意味着不需要到市场当中摸爬滚打,即可坐享其成,长此以往过多的关联交易会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从而降低公司竞争力和独立运转的能力,一旦关联方毁约或自身难保,公司也会受到猛烈冲击。

3.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使得潜在客户大量流失。公司一旦没有开拓和造血的能力,运行就处于亚健康甚至病态,原先的潜在的客户自然会降低合作的意向,也不再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五、关联交易法律风险防控

1.关联交易一定要真实,并兼具必要性与公平性。关联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交易,实现共赢,而非套取利益,若是如此,不仅违背了公司运营的初衷,还有可能走向违法违规的深渊。与此同时,交易的本质是需要和交换,只有真诚的合作,才能实现交易的连续性,公司才能朝着利好的方向发展。

2.关联交易一定要及时披露,自我保护才能稳健前行。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不仅是为了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管,更是为了自我保护,防止日后剪不断理还乱,长此以往公司才能稳健运行。

3.关联交易一定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公司信誉才能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往往发生在控股股东、大股东之间,如果利益分配不均,相关问题未能妥善处理,控股股东、大股东就会出现中饱私囊的现象,损害的只能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时中小股东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致使公司,甚至控股股东、大股东本人陷入诉讼泥潭,从而影响公司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