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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吴某向李某借款。2020年初李某向吴某前后共转账了6笔款项,共计150万元,每笔转账均备注为“借款”;2020年5月15日,李某又向吴某转账2笔,共计50万元,其中第一笔30万元备注为“借款”,第二笔20万元备注“跨行转出”。

也就是说,李某总计借给吴某200万元,其中有一笔20万元的款项无法定义性质。

后吴某曾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向李某进行还款,陆续转给了李某大量的USDT币(泰达币),双方均认可价值总计60万元。但吴某先是称所有款项都属于投资款而非借款,投资有风险,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项目亏损后应当自担风险,后又称自己用虚拟币代为偿还60万应属有效。李某为此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吴某用虚拟货币偿还借款的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所有法律案件的审理中,都是证据为王。本案中,李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在八笔转账中,除最后一笔20万元未备注用途外,其余款项均备注为借款,另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双方曾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应付利息金额,符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因此才排除了投资的可能性。

而如果当事人未刻意进行标注以保留证据,则在产生纠纷时就容易陷入不利地位。因此,培养证据意识尤为重要!

其次,关于虚拟货币偿还借款的定性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提供借款和归还借款均属于金融行为。且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在本案中,吴某以虚拟货币偿还李某本息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损失应自行承担。

笔者寄语

要注意,虚拟货币和数字人民币是有区别的。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硬币等价。虚拟货币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无法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但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在实务中还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因此类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获利者无需返还;但也有观点认为,交易行为合法与否以及交易合同生效与否并不影响因构成不当得利所应负有的返还责任,因此获利者需要返还。

但无论如何,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理政策,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属无效。所以,对投资者而言,尽可能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