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了常态。

法官提醒:去了工商部门

调取档案显示注册资金为认缴

,随后就追加了股东为被执行人,提起了诉讼,股东为了逃避责任提出执行异议,向法院并提供了一份在被我强制执行期间的实缴出资证明。像这种情况怎么办?

追加股东为被告,理论是一句话,资本不到位,就可以被追加,实际上具体司法实践操作很难,请不要走入追加的误区。

公司败诉,无力偿还,追加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不是个容易的事情?

股东到底是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没有到位?如何认定决定着是否可以顺利追加成功。一般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去工商档案调取的资料,档案记载是认缴资本,那就能追加了。

被追加的股东如何证明自己认缴资本已经到位呢?这决定了他是否认缴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通常的做法是法院要求股东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目和实缴的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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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成立的时候,股东转账或者现金方式

缴纳给公司账户的资金

,并注明是出资款。或者用实物出资,并已经过户到公司名下。

2 公司当时就给股东出具的

股权出资凭证。

这两个资料如果能提交法庭,那是对实缴就绝对性的认定了。

其他的都是事后有说法的事情,公司债务追加认缴资本的股东已经成常态,这次《公司法》的修订进步规定了资本金认缴的5年期限,这大大加重了股东的民事责任。

实缴资本的底层逻辑是:股东把钱或者实物入股到公司,不能收回,除非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