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

入职登记表载明劳动者15天内离职的,自愿放弃工资。这样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签字后主张工资能否获得支持?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于2022年2月到A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女士在入职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登记表的格式条款载明:“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基本工资为2800元,绩效为1700元。从入职起15天内为适应期,期间因个人自身原因被开除或离职,无薪资结算”。王女士在A公司实际工作6天后,认为自己不适合车间工作,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A公司结算这几天的工资。A公司认为,王女士工作不到15天,属于自己离职,根据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的条款,王女士无权要求支付工资。

申请人请求

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自己6天的工资。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王女士工作6天的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