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案号为(2024)粤0306执2781号的申请执行人李建顺,实名举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副庭长王辉法官涉嫌枉法裁判、违法违纪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据申请执行人称,三年前诉讼中依法保全查封的房产,竟然在查封期限内,且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执行阶段被该法官诡异解封后灭失,由此导致他再次遭遇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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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执行期被诡异解封后灭失

据申请执行人称,近日,他在实名认证的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中,偶然发现“我的案件”多了一个(2024)粤0306执保10568号的案号。纳闷之余,2024年5月6日上午,他电话联系该案号的法官助理郭少存,该助理称,这是执保解封的案号,于2024年4月8日收到诉讼法官助理移交的解封材料后,于次日立案,并安排解封,至于该房产是否已完成解封,郭少存助理并未正面回答,只说“你不管说我们有没有做,或者说我们委托外地法官,外地法官有没有做,但这个案件就是要解封的。”郭少存助理最后说,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解封该房产,那就赶紧去找诉讼助理陈海平核实原因,如果说需要更改的话,让其联系他,和他沟通。

随即,申请执行人多次拨打电话联系王辉法官和其助理陈海平,遗憾的是王辉法官的电话始终无应答,而助理陈海平的同事接通电话后,称其处于休假中。

违法作出裁定,受害人再次遭遇执行难

2024年5月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拨通了王辉法官的电话,据王辉法官称,他是收到案外人杨靖(被执行人杜一富的外甥女)邮寄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后 ,依据其提交的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执行”的判决书,于2024年4月8日作出解封保全裁定书的。对此,申请执行人指出,该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只是“中止执行”并非“中止查封”,更没有解封房产的明确判决,且未经申请保全人同意,并在申请执行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解除对诉争房产的查封,于法无据。

而且,此枉法作出的裁定已造成保全查封的房产,被闪电式转移灭失,由此导致执行不能的严重后果。随后,王辉法官说他看一下判决书后给申请执行人讲话,并说等一下他再问一下助理有没有把材料发给申请执行人。

迟来的裁定书多处错误,剥夺了知情权、复议权

2024年5月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收到深圳移动微法院已归档案件(2022)粤0306民初23260推送的、迟来的,解封申请书和民事裁定书。接近中午时,申请执行人又接到王辉法官打来电话,据其称,他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第一款保全错误的情形,作出的解封裁定。当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查封不存在错误,案号:(2021)粤0306民初23883号之一的保全查封民事裁定书,并未被撤销,保全查封是合法有效时,王辉法官辩称,案外人认为保全是错误的,且保全裁定是不需要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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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案外人杨靖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不符合法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的任一情形。对此明确的法律条款,作为一级法官的副庭长王辉,应当知晓。

随后,经申请执行人查看该民事裁定书,发现该裁定书除三处文字差错外,至少还存在三处实质性错误,首先,该民事裁定书的案号和判决书雷同,且一字不差;其次,所依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还有,该解封房产的民事裁定书,竟然缺失以往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重要内容,此裁定书剥夺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复议权。

违法裁定书疑为他人擅自解封房产洗地、打掩护

更令人诡异的是,该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日期是2024年4月8日,但该院执行法官向宣汉县不动产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反馈的送达回证显示,早在2024年3月27日,经查询“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无该房产信息”。这是不是很诡异?到底是谁在妨害执行?为何在法院未解封之前就已转移了房产?难道是宣汉县不动产中心擅自解封?还是法官王辉在为他人擅自解封后的房产“洗地、打掩护”?难不成是被执行人杜一富从四川宣汉到广东深圳多处行贿腐蚀、徇私舞弊所致,细思极恐!恳请法院严加调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