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大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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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娱乐事件

  • 太奇葩了!江西,一男子为了“发财”,突发奇想,买来100张冥币塞入ATM机内,岂料ATM机在吞下冥币后直接死机,男子以为是存钱太多,遂将银行卡拔出又插在了另外一台机子上,但余额却没有任何变化,男子只好悻悻离开。事后,警方将男子抓获,经鉴定其没有精神病,男子最终被处以5日行政拘留,如何评价此案? 都说钱是个好东西,是人见人爱。但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如果做着白日梦想要靠不当手段不劳而获,那么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自讨苦吃。 这不,男子郑刚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事发当时,郑刚手头紧且正缺钱花,因此每天焦虑不已,寝食难安,整天琢磨着如何才能赚得到大把大把的钞票。 突然有一天,郑刚来了灵感,想到了一个“绝佳”的主意,那就是在白事店中购买冥币当做人民币,然后放入ATM机存进去,这样一来卡上的金额不也就随之增加了吗! 想到这儿,郑刚显然觉得自己是个“大聪明”,然后说干就干。 郑刚首先来到白事店花了10块钱购入了100张面额为一千万且隶属“天地银行”的冥币。 然后,郑刚来到一家银行的ATM机前,同往常一样,正儿八经地将100张冥币叠得整整齐齐给存了进去。 没曾想,这机器在收入冥币后居然卡死不动了,屏幕上也赫然出现了“输出信号超出范围”这八个大字。 一旁的郑刚虽满脸疑惑且些许慌张,但还是心想,“既然这机器把冥币收了进去,那么卡上的余额也会相应地增加吧!” 于是,郑刚拿出银行卡又在另外一台机器上查询余额,那么结果可想而知。 郑刚最终只能失望地离开。 总之,郑刚这一番操作虽未能如自己的意,却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麻烦。 银行工作人员在查看ATM机发现有人存入冥币后,便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通过监控视频很快就锁定了郑刚,郑刚随后被抓获归案。 面对警方的询问,郑刚表示自己只是想试一下,看看冥币能不能存进去。 对此,警方哭笑不得,“这事可不是试试的问题啊,郑的行为刚显然是在挑战银行的底线,居然给机器都搞损坏啦。” 一、那么对此,有网友认为,“显然,这个ATM机是被郑刚这塞入的冥币给吓坏了,郑刚到底是哪路神佛啊?” 也有人表示,“郑刚这智商简直堪忧,拿冥币去存钱,这是什么脑回路?如果冥币能存上的话,那岂不是人人都能成为百万、亿万富翁?” 二、那么对郑刚的行为又应如何进行评价呢? 1、郑刚的行为属于盗窃吗?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这个机器内部财产的占有关系并未改变,所以郑刚不成立此罪。 2、那么,郑刚的行为属于诈骗吗?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意识情况下给付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郑刚的行为针对的是机器而并非人,所以也不成立此罪。 3、郑刚的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吗? 虽然在客观上,因郑刚存储冥币的行为导致ATM机受损,但他主观上只是想存入冥币增加存款余额,并没有毁坏银行设备的故意。所以,主客观不统一,也当然不能成立此罪。 所以综上,郑刚的行为并不触及到刑事上的犯罪,但因其存入冥币导致机器发生故障,进而扰乱了银行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营业秩序,故此会受到相应行政法上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对于扰乱单位正常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郑刚是被警方处以了5日行政拘留。 总之,通过这件事也能再次提醒大家,幸福是靠我们每个人脚踏实地一步一步走出来的,想要歪点子通过走捷径发财,也是万万不可取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 云南红河,一男子雨天垂钓不慎落水,辅警路过将他捞上岸。之后,辅警就地坐下休息,谁知一转头,男子却不见了,辅警疑惑,“人呢?” 云南红河一河边,一男子手提钓箱准备垂钓,谁知刚靠近岸边,男子脚下一滑,“扑通”一声,整个人掉进了河里。 “救命啊,我不会游泳!”男子拼命地呼喊。 一辅警路过此地,恰好听到了声响。 辅警深知,下雨天的岸边最容易滑倒,所以没有贸然前去救人。 他记得这边不远处有一个捞网,于是目光迅速地扫了下周围,看到捞网后,抄起捞网就往岸边走去。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辅警终于将男子成功捞上岸。 上岸后的辅警大口喘着粗气,他疲惫地就地坐下休息,想稍微缓口气。 谁知,一转头的工夫,原本应该在身旁的男子却不见了踪影。辅警满心疑惑,“人呢?” 原来,那男子一心惦记着自己的钓箱,竟又回到了河边,结果再次失足掉进了河里。辅警无奈地摇了摇头,赶忙拿起一旁的捞网,再次费力地把男子从河里捞了上来。 这一次,男子也不惦记钓箱了,好不容易爬到了岸边,他准备上岸再说,谁知刚往岸边走了两步,脚下一滑,又掉了下去。 辅警长叹一口气,“你怎么又掉下去了呀。” 说罢,再次施展全力,第三次把男子捞了上来。 经过这几番折腾,辅警深知不能再让男子独自离开了。 于是在把男子拉上之后,便将男子的钓箱也捞了上来,然后对男子说:“走,我送你回家,这下子可不能再让你掉河里了。”男子一脸羞愧,连连道谢。 雨天路滑,尽量不要往岸边行走,这次幸好有辅警路过,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要知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垂钓随时都能进行,下雨天还是不要垂钓为好,毕竟安全才是首位。
  • 冲动是魔鬼!南京,一单亲妈妈因14岁女儿夜不归宿,两人爆发争吵,妈妈情绪失控,将女儿的陶瓷水杯、行李箱从7楼阳台扔下,下面传来一声声巨响。小区居民报了警,楼下2辆车被砸,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法院认为单亲妈妈不止犯高空抛物罪,还犯了另一项罪。 6月26日的晚上,南京栖霞区的居民们突然被一阵阵巨响惊醒。 有人从窗户看到从高楼坠落的物品砸在地面和车辆上,发出刺耳的撞击声。 (参考信源:光明网-因女儿夜不归宿爆发争吵,单亲妈妈从7楼狂扔女儿物品 2024.06.28) 而这场意外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更揭开了一个令人心酸的家庭故事。 事后调查显示,这起高空抛物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一位名叫王彩云的单亲妈妈,当晚,她与14岁的女儿婷婷因为夜不归宿发生了激烈争吵。 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王彩云将女儿的陶瓷水杯、行李箱、奶茶等物品从7楼的阳台扔了下去。这些物品不仅砸坏了楼下两辆汽车,还造成了约2万元的损失。 这起事件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人同情王彩云作为单亲妈妈的不易,也有人批评她的行为危险且不负责任。然而,在这场争议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青春期的叛逆是许多家庭面临的共同挑战,对于王彩云这样的单亲家庭来说,这个问题可能更加棘手。长期以来,她独自承担着抚养女儿的重担,既要工作赚钱,又要照顾家庭,这种高压的生活状态很大可能会影响到亲子关系。 而婷婷也正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渴望自由和独立,母亲极强的控制欲让她很想逃开,但她的行为却让母亲感到担忧和愤怒。夜不归宿、与同学外出玩乐等行为,在王彩云眼中都是潜在的危险信号。 母女之间的沟通不畅,加上双方情绪的积累,最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高空抛物不仅危及公共安全,还触犯了法律,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王彩云的行为不仅构成了高空抛物罪,还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王彩云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 考虑到她是单亲妈妈,需要照顾未成年女儿,法院最终判处她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在面对压力和矛盾时,保持理智和冷静至关重要,一时的冲动可能导致终生遗憾。因此,学会控制情绪,用理性和良好的沟通方式解决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必要的生活技能。 如果像王彩云这样情绪上头就从高空扔东西,好一点说,只砸坏了东西,处罚还能轻一些。 但如果砸到了路过的行人,那么将会酿成后悔莫及的大祸。 冲动是魔鬼,万望不要因为一时情绪让自己后悔余生。
  • 果真让网友猜中了,广州三元里正式启动旧城改造项目。先把租客都撵走,房东如果扛着多要拆迁费那么就会损失很大,说白了,就是逼着房东低价卖房。就比如市场要拆迁,和商户谈不拢价格不搬走。这个时候就会来一场及时的小火,然后消防来了封了市场,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解封,这个时候一个个主动的都搬走了。
  • “太离谱!”浙江湖州,男子在餐厅吃饭消费了562,结账时,男子仔细查看了一下消费清单,发现里面竟然有10%的服务费和6%的政府税收。对于服务费,男子没意见,但6%的政府税收到底是什么梗?服务员告诉男子,这6%是增值税,他们的菜品价格都是不含税的。男子:正常情况不应该是餐厅交税吗? (案例来源:速看视讯) 男子李昊是个美食爱好者,这天,他听朋友介绍了一家餐厅,据说菜品非常美味,李昊就慕名而来,想要品尝一下这家餐厅的招牌菜。 餐厅内装潢典雅,服务周到,李昊对这里的第一印象非常好。他点了几道心仪的菜品,开始享受这顿美味的午餐。 不一会儿,菜就上齐了,李昊和朋友们大快朵颐的吃了起来。菜品的味道果然没让他失望,他还等着结束了给个好评。 万万没想到,结账的时候,李昊遇到了麻烦。 当服务员将账单递到李昊面前时,他却愣住了。账单上显示他们一共消费了562元,其中包括了10%的服务费和6%的政府税收。 李昊对于服务费没有异议,但那个6%的政府税收却让他感到十分困惑。 “服务员,这6%的政府税收是怎么回事?”李昊皱着眉头问道。 服务员耐心地解释道:“先生,这是增值税。我们餐厅的菜品价格都是不含税的价格,所以需要在结账时额外收取。” “可是我以前在其他餐厅吃饭,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啊,缴税不应该是餐厅交吗?。”李昊不解地问道。 “每家餐厅的定价策略可能不同,我们餐厅是选择将税收单独列出的方式。”服务员微笑着解释道。 然而,李昊却觉得这个解释并不能让他满意。他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明明白白消费的权利。如果菜品价格不含税,那么餐厅就应该在菜单上明确标注出来,让消费者有个清晰的了解。 “那为什么不提前说清楚呢?”李昊追问道。 服务员显得有些无奈:“先生,我们餐厅的菜单上确实没有标注税收信息,这是我们的疏忽。但这些价格确实是不含税的,增值税确实是要顾客承担的。” 虽然服务员给出了解释,李昊还是无法接受。 以前在其他地方吃饭,餐厅都没有单独收过增值税,为什么这里在菜的价格以外还要加收增值税呢?这也太不正常了。 李昊心中的疑惑无法消除,只能发到网上,让网友帮忙指点指点。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通常情况下,菜单上的菜品价格确实是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增值税也是由餐厅开承担的。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吃饭结账票据中的增值税,属于销项增值税,一般都是由销售方根据销售金额,计提相应的比例,给税务局缴纳。 所以,生活习惯中,这些费用都是包含到菜品价格里面的,单独再收取,有点难以让人接受。 餐厅这样的收费方式不符合习惯,但不至于违法。 2、餐厅故意在菜单上写的税前价格,还没有明确告知李昊要单独收取增值税,属于价格欺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对于这种不常见的情况,服务员应该在点菜前就如实告知李昊,尽到提醒义务 。 先消费后结算的,不仅要明码标价,还要在结算前把相关的费用清单罗列出来。 餐厅如实罗列了清单,但是菜单上故意压低了菜品价格,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明码标价。 3、李昊可以和饭点好好协商,如果却是难以达成一致,他还有多种救济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样的早于,李昊可以向市监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让有关部门好好调查一下,看看餐厅的行为是否合法。 即使李昊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请求仲裁或者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增值税,大家遇到过吗? (人物均为化名)
  • 北京,一卖豆腐的大姐遭遇城管执法,将大姐的三轮车给拉走了,把豆腐抬放在了路边。大姐追赶着城管索要自己的三轮车无果,回来就看见一群大爷大妈把自己的豆腐给抢完了。 胡大姐一家人都在北京打工,她主要靠祖传的做豆腐手艺,摆摊卖豆腐,因为物美价廉,每天基本出摊没多久,一车豆腐就能卖完。 事发当天,胡大姐照常在路边卖豆腐,可没想到那天城管上街执法的时间那么早,胡大姐装豆腐的三轮车,就被城管给没收了。 胡大姐顾不上被放在路边的豆腐,一直跟着城管执法人员,试图将自己的三轮车给要回来。 可是当胡大姐离开自己的豆腐后,几个大爷大妈路过,可能是晨练的,也可能是遛弯买菜的,他们议论了一会儿,看豆腐没人管,就很自觉的拿起豆腐装进塑料袋带走。 有了始作俑者,其他的大爷大妈也都纷纷动手了,而且还吸引了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每个大爷大妈都高高兴兴的拿着豆腐离开了,不多久就只剩下了空荡荡的豆腐板。 讨要自己三轮车无果的胡大姐,沮丧的往回走,想着这几天的豆腐都白卖了,都要用来交罚款。 当胡大姐回到自己的豆腐摊时,眼前的一幕让她惊讶的说不出话来,豆腐板上的豆腐已经没了,只剩下一些豆腐渣和散落在地的遮豆腐的纱布。 胡大姐落下了无奈的眼泪,在这个大都市里讨要生活真是太不容易了。 大家对胡大姐的遭遇很是同情,认为胡大姐靠自己的双手赚钱,虽然占道经营她是有错的,但是如果生活容易,谁愿意站在街头风吹日晒。 城管执法那是有理有法的行为,但是那些不自觉的大爷大妈居然还落井下石,着实丢了首都人民的脸! 胡大姐说,自己在遇到城管人员执法后,很配合的将三轮车上的豆腐板整齐的放在了路边,因为太早,豆腐也没卖几块,而且自己的电子秤等其他物品都整齐的放在旁边,别人一看就明白这些豆腐是用来卖的,只不过主人暂时不在,所以,这些大爷大妈哄抢行为其实就是盗窃。 ···· 正如胡大姐自己说的,自己经常躲着城管跑,她承认自己占道经营是有错的。 但是,不管怎么说,大爷大妈私自拿走胡大姐的豆腐,是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已经违法了,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大爷大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胡大姐所有的财物,转移为他们自己占有的行为,是满足盗窃的犯罪构成的。 但是因为盗窃金额较低,是不构成盗窃罪的,虽然情节很轻,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可以被《治安管理处罚法》评价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这些大爷大妈有人年龄超过了七十周岁的话,行政拘留的处罚依法不执行,只能处以罚款。 其次,大爷大妈拿出胡大姐售卖的豆腐的行为,导致胡大姐财产损失,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众多大爷大妈拿走胡大姐的豆腐,属于过错的侵权行为,而且是属于二人以上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这些大爷大妈应该连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找到他们中的一个,就要对胡大姐的所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他应该负担的,就由他去找其他人追偿。 最后,我想这些大爷大妈一定也知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作为长者,更应该德行兼备。 虽然这些豆腐不值什么钱,但也是胡大姐赖以生存的活计,即便再底层的人士,他们的权益也是绝对不容侵犯的,大爷大妈们肯定是不缺这点钱的,就别这么热衷于占便宜了,有精力,多给咱们大爷大妈们争光添彩吧!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 北京一女子,怀孕8个月找了一个接盘侠。结婚一年多,她都不愿跟丈夫圆房,后来,女人执意离婚。将亲生儿子扔给前夫抚养,自己改嫁他人。12年后,孩子意外身亡。女子竟将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41万,一审判决赔偿35万,前夫不服上诉。 (案例来源: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这天,45岁的李梅刚走到胡同口,邻居慌慌张张朝她跑来:“不好啦,你儿子好像死了,你快去看看吧!” 随后,邻居就将李梅带到她家隔壁的一条死胡同,只见12岁的明明脖子上套了一根绳子,身体直挺挺地吊在半空中。 恰在此时,李梅的老公毕强也赶回来了,他急忙将儿子抱下来,可惜孩子已经没了呼吸。毕强蹲在地上抱头痛哭。 孩子好端端的为什么出现在那条胡同呢? 毕强陷入深深的自责中,原来,几个月前,他见孩子喜欢武术,便每个星期给明明报了三节课。平时孩子没事的时候,就喜欢拿一根绳子,在胡同练习攀爬。 这究竟是一条人命,痛失爱子的毕强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侦查员来到现场勘查,根据现场的痕迹推断,这就是一起意外,明明自己不小心,被绳子套住了脖子。 而此时,毕强又突然向警方曝出猛料,声称其实明明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跟妻子李梅也没有血缘关系。而是他前妻跟别人生的孩子,因为担心二婚的妻子,会对孩子不好,所以这个秘密,他从未对外人说过。 现在孩子突然就这样没了,毕强也不想瞒着前妻。 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前妻王娟居然埋怨他对孩子照顾不周,将孩子的死归咎到毕强身上。 王娟竟以亲生母亲的身份,要求前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41万。 毕强委屈至极,自己对孩子视如己出,没找前妻要过一分钱抚养费,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孩子的死本身就是一个意外,怎么能怨他呢? 那么当年他们又是如何结为夫妻呢? 14年前,王娟在北京一家饭店打工,找了个男朋友,怀孕7个月的时候男友玩起了人间蒸发。她又不敢挺着大肚子回老家。 毕强是个泥瓦工,这天帮北京一户人家修房子,恰好看见坐在出租屋里哭泣的王娟。毕强忍不住好奇问了几句,谁想两人居然是老乡。 毕强是个热心肠,恰好那几天他要回老家,王娟哭着求毕强带她一起回去。 然而毕强万万没想到,当王娟的父亲见女儿挺着一个大肚子回来,竟误以为这是毕强干的好事,抓起衣领就要揍他。 毕强向王娟求助,可她却并没有解释。既然生米已经煮成熟饭,那就结婚吧! 毕强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当接盘侠也不在乎,就这样两人假戏真做。 谁知,王娟压根就看不上毕强,嫌他比自己大十几岁,新婚当晚,王娟就表明自己的态度:你不要对我有什么非分之想。 毕强以为时间长了一切水到渠成,可转眼结婚一年多,王娟都不愿意圆房。这天晚上,就因为毕强睡觉时不小心碰到她,王娟大吼大叫提出离婚。 毕强也没有强求,可气人的是王娟却将孩子留给毕强照顾,自己又跑回了北京。这些年,她没有给自己的儿子买过一件衣服,给过一分钱抚养费。 站在法律的角度,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王娟说她并没有遗弃自己的孩子,而是毕强霸占了她的儿子。王娟一把鼻涕一把泪,说这些年她四处寻找儿子的下落,可就是怎么也找不到。 每天以泪洗脸,心里没有一天过得踏实。若是毕强能够善待她的儿子也就算了,可现在他却把自己的儿子给养死了。 因此,作为亲生母亲,她有权让毕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弥补她受伤的小心灵。还说自己这么做并不是为了钱,因为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来孩子的命。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觉得毕强作为大人,应该预见这样的意外,认为孩子的死他需要承担40%的责任,赔偿王娟35万。 2:毕强不服上诉!因为在他看来,王娟纯粹就是胡说八道,当初是她自己扔下孩子不闻不问,也从来没有找过孩子,再婚后的王娟其实跟毕强只相隔10公里,若是她真心想找孩子,怎么会找不到呢? 其次毕强觉得自己对孩子视如己出,发生这样的意外没有人比他更难过,现在孩子没了,他本来就很伤心,反而还要赔偿35万,天理何在? 在他看来,王娟生而不养,犯了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二审是这样判的 法官觉得这样的意外事件,一般人都不会预见,毕强存在一定的轻微过错情有可原。 《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审法院判决毕强赔偿王娟103000元,承担10%的责任,双方都没有再上诉。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 广东珠海,发生了一起令人警示的案件。男子工地强行与女工友发生性关系,随后给女工友发红包,待女工友收款离开后,又以同样的手段一而再作案,最终案发。 据悉,男子李某是某工地钢筋工,看中了同在工地干活的电梯操作员华某。一天,李某加了华某微信,一番嘘寒问暖之后,给华某发了200元红包,让华某买水喝。 见华某收下后,李某便独自来到华某操作的3号电梯,让华某将自己送到13楼。到了13楼后,李某提出要与华某发生性关系,见华某拒绝,随后不顾华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李某担心事情败露,便以杀害和搞坏名声威胁华某,并在离开时通过微信转给华某500元,待华某收款后离开。 李某回去后,见华某果真没有报警,又过了两天,便以赔礼道歉为由,再次找到华某,并当场转给了华某100元钱,见华某收款后离开。 而随后过了几分钟,李某又偷偷折返回来,再次强行与华某发生了性关系。 这次后,华某仍然害怕报复没有报警,但是觉得李某之前转账的500元太肮脏,便通过微信将500元退回,还将李某从微信好友上删除,想着眼不见为净。 而虽然华某退了钱、还删了李某,但是李某并没有觉得这有什么,变得更加猖狂,不久后再次找到华某要强行发生性关系。 而被李某一而再再而三侵犯的华某,这次留了个心眼,不断反抗中,拍下视频发给其他工友求救,最终被工友救下。 事后,华某选择了报警,而目前李某已被当地检方公诉。 1、李某构成什么罪? 李某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华某的意愿,不顾华某的反抗,强行与华某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面临严惩! 而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依法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李某前两次犯罪后,虽然给华某转了钱,但是因为本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事后华某收了钱,选择隐忍,也不影响李某犯罪的构成。 2、李某将被判几年? 根据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受害妇女为一人的,基准刑为3-6年。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其中如有强奸同一妇女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次,将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的基准量刑。 李某前两次成功犯罪,第三次属于因为意志以外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2次既遂1次未遂处理。 如果基准刑定为3年,最终的量刑就是最低也要4年多。 3、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华某如果在第一次被李某盯上时就选择报警,或许也就没有后面的可怕遭遇。 而这也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懦弱、隐忍不会让违法犯罪分子停手,反而会令其更加猖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报警!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女子帮同事带了一份汉堡套餐,是28.8元。同事拿到汉堡后,转给女子25块钱。女子犹豫了一下,提醒说:“是28.8元,不是25元。”同事皱眉说:“上个月我去吃的时候,我记得是25块钱,你问我要28.8元,是加了跑腿费吗?”女子解释说,25是上个月的行情,现在涨价了就是28.8元。同事有些怀疑地说:“真的吗?下次帮我带饭的时候,记得拍照片!”女子闻言,顿时就怒了,生气地说:“哪有什么下次,赶紧给我3.8元,以后你休想让我带饭,做人一点数都没有。不懂感恩倒也罢了,还怀疑人,什么东西!”同事见女子愤怒,急忙转了3.8。这件事情说明一个道理:做人一定要懂得拒绝,不要做老好人。懂得拒绝,麻烦就会少一些。其次,一定要远离职场小人。
  • 近日,广西女孩远嫁安徽亳州渐冻症老公,目前已经怀孕4个月,婆婆霸气说:我儿子给不了你的,我都给你!知情人曝光了女孩的家境:原生家庭不是很幸福,不待见她,上边有个姐姐下边还有一个弟弟,家里从小把他扔给外婆照顾,而且思想还属于重男轻女,由于条件不好,所以很早就结婚了,但并不幸福,后来就分开了。
    在这个喧嚣的世界里,总有那么一些故事,能让我们停下匆忙的脚步,驻足思考。它跨越了疾病的阴霾,跨越了地域的界限,在社交网络的星河中,两颗孤独的心奇迹般地找到了彼此。 故事的男主角是一位来自安徽亳州的30岁小伙。命运似乎与他开了个残酷的玩笑,在他年仅7岁的时候,医生就给他下了"死亡通知书"——渐冻症,活不过18岁。 然而,生命的奇迹在他身上上演,如今的他不仅突破了生命的界限,还迎来了自己的新娘。 女主角则是一位来自广西的姑娘。生活似乎也没有善待她,原生家庭的缺爱,失败的婚姻经历,都让她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可是,命运的齿轮总是出人意料地转动,在她最绝望的时候,一个意外的网络邂逅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 故事要从一则短视频说起。男孩的妹妹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问道:"残疾人可以拥有爱情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触动了无数人的心弦。而我们的女主角,就在这条视频下留下了她的回答:"残疾人当然可以值得拥有爱情啊!" 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互动,成为了两个孤独灵魂相遇的起点。他们开始在网上聊天,从陌生到熟悉,从了解到欣赏。 女孩被男孩乐观坚强的生活态度所打动,男孩则被女孩善良纯真的心灵所吸引。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他们找到了彼此的知音。然而,现实总是比童话更加复杂。 男孩的身体状况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渐冻症,这个听起来就让人心生畏惧的疾病,像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剑。 但是,男孩用他的乐观和坚强,化解了这个难题。他不仅活过了医生预言的18岁,还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每一天。这种生命的顽强,深深打动了女孩的心。 女孩的选择并非易事。远嫁他乡,嫁给一个身患重病的人,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决心?但是,爱情就是这样奇妙,它能让人变得勇敢,能让人愿意为对方付出一切。女孩说,她嫁给的是爱情,是一个和她三观相合的灵魂伴侣。 婚礼如期而至,新郎家摆了80桌酒席,场面盛大而温馨。这不仅是对新人的祝福,更是对生命的庆祝。 婚礼上,新郎的母亲对新娘说了一番暖心的话,承诺会像对待亲生女儿一样疼爱她,用母爱来弥补儿子可能无法给予的关怀。这份情深意重的承诺,让新娘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家庭温暖。 更令人惊喜的是,新娘已经怀有四个月的身孕。这个新生命,像是上天赐予的礼物,为这段特别的姻缘增添了无限的希望和期待。 世间的美好总是伴随着质疑和猜测。网上对这段婚姻的评论可谓是五花八门。有人赞叹女孩的勇气和善良,有人质疑其中是否有其他考虑。有人担心遗传问题,有人则认为这样的婚姻难以长久。 面对这些声音,新人保持着平和的心态。他们深知,真正的爱情不需要向任何人证明。男孩表示,会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妻子的付出和家人的期望。而女孩则坚定地表示,她找到了真正的爱情和
  • 农村冒出七大怪事儿,几乎村村都有,值得深思:
    第一,村里的小卖部里,烟酒糖茶应有尽有,但就是没有新鲜的蔬菜和水果,年轻人为了买点菜,还得开车去城里。 第二,村里的老房子越来越多闲置,可新盖的房子却很少有人住,显得有些冷清和寂寥。 第三,一些原本肥沃的农田,如今却荒草丛生,无人耕种,与曾经的繁忙景象形成鲜明对比。 第四,村里的老人常常聚在一起聊天晒太阳,可年轻人却很少见到,整个村子缺乏了一些活力。 第五,虽然网络在农村也逐渐普及,但真正利用网络发展产业或者获取知识的人却并不多。 第六,逢年过节的时候,村里的车子突然多了起来,但节后又迅速恢复平静,好像那些热闹只是短暂的假象。 第七,一些传统的手艺和习俗在农村慢慢消失,后继无人,让人惋惜又无奈。
  • 东莞听说有个女的跟情人偷情, 结果被她的老公当场逮了个正着。 更惨的是,她情人被老公直接杀了。 然后这老公还想追杀她老婆, 好在啊,这女的跑得快,躲进了一家店。 店老板也是个好人,赶紧帮她关门, 救了她一命啊。 虽然偷情是不对,但杀人更可怕, 这老公也得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倒是这店老板,真是勇敢又善良, 救了人一命,应该好好表彰一下他!
  • 嫦娥6号开舱取样,有5个没想到:
    ①没想到,居然不告诉大家有多重。 ②没想到,全程直播开舱取样移交仪式。 ③没想到,天地最贵的土壤,世界唯一份。 ④没想到,月壤让欧美眼馋了。 ⑤没想到,从取样到护送全程特警看守。 那么大家认同吗?可以评论留言
  • “这才是坑人的下场!”陕西西安一名女子一家三口去吃串串,结账时,老板数完签子说380串,一共202元,女子觉得不对劲,他们一家没这么能吃,于是,让老公和儿子重新数了2遍,竟然只有170串,老板坑了他们82元,女子愤怒报警,老板却说:做生意不容易。结果让她傻眼了。
    这天傍晚,李雅婷接到丈夫打来的电话。 丈夫让她别准备晚饭了,说他公司附近有家串串店,他每次路过闻着都挺香,他一会开车回家,接她们母子去品尝一下。 这家串串店,位置很不起眼,但酒香不怕巷子深,店主王某凭借着一手独特的串串配方,让这家小店在众多的餐饮店中脱颖而出,成为了附近居民趋之若鹜的地方。 李雅婷的丈夫张明,就是被店里飘出来的香味吸引的。 很快,李雅婷一家三口走进了这家串串店,找了张靠近空调的桌子坐下,然后三个人兵分三路,各自选自己喜欢吃的串串。 很快,锅底也上来了,蘸料也配好了,串串也熟了,一家三口开始热火朝天吃了起来。 说实话,味道还真是不错,菜品也丰富,价格也实惠,普通人都能消费的起,从店里络绎不绝,人来人往的顾客就能看出来,这家店生意不错。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间他们就吃完了所有的串串,三口人吃的沟满壕平,心满意足。 李雅婷叫来老板结账,老板数了数签子后告诉李雅婷:“一共是380串,总共202元。” 雅婷一听这个数字,顿时觉得有些不对劲。他们一家三口虽然食量不小,但也不可能吃下这么多串串啊。 于是,她让服务员再数一遍,但服务员坚持说就是380串。 李雅婷让张明数一次。因为,她作为这个家的女主人,每天做一日三餐,一家人什么饭量都在她心里。 无论是从一家人的饭量,还是目测的签子数量,都不可能有380串。 张明是个细心的人,他接过签子,一根一根地数了起来。 数到一半的时候,他的眉头就皱了起来。因为他发现签子的数量明显没有那么多。 他数完后,确认无误后告诉李雅婷:“只有170串。” 这时,儿子又拿过去签子,重新数了一遍,还是170串。 李雅婷一听这个结果,顿时火冒三丈。她走到老板王某面前,把签子数告诉了他。 王某一听,脸上露出了尴尬的笑容,她解释说:“可能是她数错了,做生意不容易,您就别计较了。” 但李雅婷是个较真的人,她认为这不是计不计较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 生意不好做也得要实事求是,不是欺诈的理由,现在谁好过?经济不景气,到处裁人,钱越来越难赚,以前一家三口每周都能下两次馆子,现在一周一次都得掂量一下。 如果数错了,错个十个二十个有可能,一下子错一半还拐弯,那是不可能的,这明显是欺诈。 王某一听不乐意了,觉得这个词严重侮辱了她,态度蛮横无理。 可在李雅婷看来,这不属于欺诈,简直就是诈骗。 李雅婷气的直接报了警,这时,店里的其他客人也开始议论纷纷,有的谴责王某做生意不诚信,有的则认为这是个小事,没必要这么计较。 面对警察的询问,王某解释说因为生意太好,有时候忙不过来,就会把一些已经数过的签子重复计算。 她承认这是自己的疏忽,民警让李雅婷吃多少结多少,关于欺诈问题,可以向市监局投诉。 王某一听市监局,彻底傻眼了,她没想到自己这样的事没少干,可这一次,却遇到了较真的顾客竟然自己数起了签子,让她的欺诈暴露无遗。 如果被市监局处理,那问题就大了真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呀。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串串香店家弄虚作假,存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在计算签子数量时存在明显欺诈,导致消费者支付了超过实际消费的金额,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李雅婷有权向市监局投诉,要求店家三倍赔偿。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李雅婷一家三口消费120元,因店家存在欺诈,她有权要求店家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赔偿。 3、所有的商家都应该诚信为本。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具体到本案,消费者通过自行核对签子数量,发现了商家的不诚信行为,并及时报警处理。 虽然民警建议消费者根据实际消费金额结算,但消费者仍有权向市监局投诉商家的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 结婚后的男人能有多节俭[我想静静]
  • 万万没有想到,这位个子不高、又黑又胖的素颜女子,竟然是大名鼎鼎的宋慧乔。看来化妆师的职业水平就是高,能把这样一位女子,塑造成影坛巨星。实在令人佩服!
  • 浙江杭州,女子在网上花了13.2万元买了一个二手的爱马仕包,收到货后发现是假的。女子联系卖家,卖家爽快承认,并承诺再给她寄个正品包。谁知第二次收到包后,经专业部门检验对方寄来的仍然是个假货。女子一气之下将卖家起诉要求退一赔三,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信息来源: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王君刷手机时,无意中在某平台看到有个店铺,挂了一个二手的爱马仕Birkin30黑银色手提包。 王君对这个品牌的包包心仪已久,她只看了一眼就沦陷了,这正是自己喜欢的那款包! 特别是黑银色,那是她最喜欢的颜色,款式也是她最喜爱那一款。 王军君对着图片看了又看爱不释手,决定买下这款包。她看了一下价格是13.2万元,这个价格在她的接收范围之内。 王君马上私信了运营该账号的李云,并向她咨询关于这款包的各种信息,两人互加了微信,私下商量好了交易付款方式。 李云承诺,她家店铺商品全部为正品,让王君放心购买。 王君仔细看了卖家店铺,该店铺主要是销售二手奢侈品,她又查看了店铺的信誉分,店家的口碑也不错。 双方谈妥了价格和付款方式后,李云再次向王君承诺,她看好的这款包肯定是正品,于是王君向李云转账132000元。 几天后,王君如期收到了购买的爱马仕包,她对照教程把包里里外外的看了又看,但总觉得这个包是个假货。 王君气愤不已,13.2万不是个小数目,没想到却买了一个假包,卖家如此失信让人无语。 她马上联系了卖家,没想到,李云爽快的承认了寄给她的包是个假的。 还说是不小心发错货了,并答应重新给王君寄个正品包。 因为李云的言而无信,王君此时已对他产生了怀疑,这个包她不打算要了,让李云把13.2万元退给她。 这次李云又信誓旦旦的向她承诺,肯定会给寄一个正品包。王君又非常喜欢这个包,于是她再次相信了李云的诚意。 几天后,王君收到了李云二次寄来的包,有了第一次的教训后,王君这次直接把包送到了专业奢侈品鉴定机构去做了鉴定。 鉴定结果让她再次大失所望,工作人员告知:该款包不符合爱马仕正品的工艺特征。 也就是说,王君第二次收到的这个包,仍然是个假货! 王君这次真气炸了:这不是戏耍人吗?我花132000元买你个假包,当我是冤大头吗? 她当即联系了李云,要求他退一赔三。李云对自己的作为自然明白是怎么回事。 他一边安抚王君一边答应了她的要求,这也恰恰说明,李云对自己售卖假包是默认的。 李云很快给王君退回了13.2万元,随后又给了她16000元的赔偿款,之后却没有了下文! 王君也再次对李云感到失望,她认为,李云作为商家公然售卖假货,还三番五次的言而无信,其行为实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她不再理会卖家,直接将李云起诉,要求他对自己的售假行为负责,并且对售卖的假包要求退一赔三! 13.2万元买个二手包,卖家多次承诺是正品,却三番五次的欺诈消费者,无论谁碰到这样的事都会闹心。 那么,王君要求卖家退一赔三,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王君认为卖家故意售假属于欺诈行为,坚决要求退一赔三,那么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花几千块,买个假爱马仕包那是很正常的,但花了13.2万还是买了个假包,这谁能接受的了? 王君要求退一赔三,卖家应该赔偿她396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意思就是,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才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具体到本案,李云以正品的名义,两次卖假包给王君,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二、王君与李云之间的交易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王君在李云承诺售卖的包是正品后,随既给他转账了13.2万元。然而,李云寄来的第一个包就是假货,这一点李芸是承认的,而且有两人的聊天记录为证。 可是后边李云再次承诺后,第二次又是寄的假包,王君忍无可忍拿出鉴定结果,要求他退一赔三。 李云同意,并退还了13.2万元货款,以及赔偿款1.6万元。 很明显,李芸云对自己售卖假包的行为是默认的,也说明了李芸具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 三、李云辩称,他与王君之间的关系属于私人交易,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调查李芸在网购平台有自己的店铺,并通过平台发布大量二手奢侈品交易信息。 且有多次销售二手奢侈品的记录,符合持续性和营利性等特点,那么双方应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案件开庭审理前,李芸申请了调解,王君也同意了,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王君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不再追究。(本文中人为化名)
  • 浙江金华,男子开车把景区2块砖弄坏了,景区工作人员强制要他赔偿2000元。男子不服,赔偿一块普通砖,是镶金了吗?谁知,景区工作人员却反驳:你弄坏东西,要不要赔偿呢?网友:赔偿可以,开个发票过来。
    (案例来源:阳信容媒) “你们也真是狮子大开口,一块普通的砖头,就要我2000元,真是岂有此理!”张先生很生气,他对这个赔偿金额感到很不解。 “你弄坏东西了为什么不赔偿呢?”景区的工作人员直接反问他。 张先生听了更郁闷了,这收费真是太不合理了。 想起那天晚上,他开车去景区,因为没有看到车子不让进入的标识,他直接开车进入了。 后面离开的时候,在倒车过程中,却不小心把景区的路面上两块砖给压坏了。 但张先生浑然没有发觉这一回事,直接就把车开走了。 谁知,第二天早上,景区的工作人员就联系到了他,跟他说明了来意,要求他赔偿压坏那两块砖。 不过赔偿的金额高达2000元,这让张先生难以接受。 就那么一块普通的砖头,赔偿2000元,还不能走保险,多少让张先生不舒服。 所以,张先生就不接受这个赔偿。 但是,景区却误以为张先生不想赔偿,有点生气了。这才跟张先生对质起来。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张先生很气愤,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他认为,损坏东西确实要赔付,自己也没有说不赔,但是两块砖赔偿2000元有点离谱,简直和抢劫没啥区别。 景区工作人员于是让他找人修,自己出钱。 张先生又不乐意,景区只能让他先赔付,后面修复完再给他结算。 事后,景区已经把砖头修好了。 这件事发到网上,引起舆论纷纷。有人说,人家也没说不赔偿呀,但是不能打着敲诈的名义。 也有人说,这赔偿2000元,有点高的离谱了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张先生损坏景区砖头,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先生因过错损坏了景区的砖头,他应当对景区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景区要张先生赔偿高达2000元的砖头维修费构成敲诈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张先生确实因过错损坏了景区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赔偿金额应当基于实际损失和修复成本来确定,而非简单地设定一个高额的赔偿费用。 如果景区无法提供合理证据证明2000元赔偿费用的合理性,那么该金额很可能是过高的。 不过,景区目前把砖头修好了,等待维修方提供清单后,景区会跟张先生联系,如果维修费没有那么高,会把钱退给他。 2、景区在没有设置禁止开车进入的提醒义务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景区未能提供适当的警示或指示,导致张先生无意中驾车进入并损坏了财产,景区因此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张先生与景区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对此,你怎么看?
  • “白嫖成功了!”江苏一名女子与男友同居7年,双方和平分手,经协商,女子同意退还男友的房子,男友同意一次性支付她23万的青春损失费。可没想到,房子还了,男友却反悔了,他不但拒绝支付青春损失费,还反过来要女子返还同居期间转账的24万元。女子不愿意,结果被男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女子瞬间傻眼!
    这天,李丽临下班,却突然接到了前男友张强的电话:“小丽,下班一起吃个饭吧,我有事想跟你说。” 虽然分手了,但念在两人也曾有过甜蜜,李丽犹豫了一下,便答应了下来。 两人进了相恋时常去的餐厅,张强点了几个李丽爱吃的小菜,这让李丽心中有些感动,不禁感慨时间飞逝,物是人非! 张强猛灌了两口酒,支支吾吾地说:“小丽,我们相爱7年,没想到还是没能走到一起,这当中,我也有错,请你见谅!” 可还没等李丽开始感动,张强却再次发声:“上次分手的时候,我不是说赔偿你23万的青春损失费嘛,可现在我经济上出了问题,这钱就给不了你了。还有,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给你转了24万,既然我们没结婚,这笔钱你就还给我吧,我们好聚好散!” 李丽一听,顿时气愤不已,她恨恨地说:“我跟了你7年。你竟然这样对我,这钱我是一分也不会退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6年,李丽跟张强,在一次偶尔的机会下邂逅,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坠入爱河。 在恋爱了一年后,张强拿着13万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为了表达自己的爱,张强特意在房本上只写了李丽一人的名字,房贷也由李丽的名义来办理。 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甜甜蜜蜜地生活在了一起,在这期间,由于新房子要装修、买家具等,张强陆陆续续给李丽转了24万元。 本以为,他们能够白头偕老,可没想到,再美好的爱情,也是经不起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的。 当两人的激情退去后,他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都感觉到身心疲惫,萌生了退意。 在同居的第7年,他们选择了和平分手,两人生活多年,很多经济上的付出,早就分不清了。为了公平起见,两人虽然没有领证,却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李丽主动提出将房子退还给张强,而张强也十分大度地表示,会一次性支付李丽7年的青春损失费23万元。 李丽当天便搬离了曾经的爱巢,可奇怪的是,她迟迟没有收到张强支付的23万青春损失费。 正郁闷时,却接到了张强的电话,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当李丽得知,张强竟然反悔,不想支持那23万青春损失费,还倒过来想让她吐24万出来时,气得当场对着张强口吐芬芳,而张强也不甘示弱,他大声说:“你又不是我老婆,凭啥想吞了我那24万,如果你不还钱,我就去法院告你。” 李丽本以为,张强只是说说罢了。可没想到,过了几天,她果然收到了一纸法院传票,她当时就懵了! 那么在法律上又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李丽索要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有明确规定,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上的权益,并且索要青春损失费,其实更多的应该是道德范畴。 双方因产生情感上的共鸣,而选择相恋,在情感上,男女均有付出,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 所以,通常当事人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李丽声称,青春损失费,事实上是基于双方同居期间,所购房产的分割补偿款,不能单纯视为青春损失费。 2、张强认为,他给李丽转账的24万元,为彩礼性质,为有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李丽必须返还。 根据《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张强与李丽同居8年,但并未领证,原本他转账给李丽的24万元,可视为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如今双方分手,李丽理应返还。 但经法院查明,这24万元,其中有部份为偿还房贷、房屋装修、以及买家具家电的钱,还有部份为两人日常生活开销所花费的,且均未超过合理的范围,李丽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进行佐证。 因此,这笔钱不能简单视为彩礼赠与,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不等同于婚姻,李丽与张强,只是情侣关系,在同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工资收入等,均为其个人财产,属本人所有。 对于李丽提出的青春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双方在同居期间,张强所转账的24万,经查明,李丽均用于房屋以及双方生活开销,且李丽因购买家电还超支了1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李丽须归还张强房屋,张强须支付李丽购买家电的补贴,共计10000元。 李丽陪伴了张强7年,却最终一无所有,还被告上法庭。如果当初她能坚持与张强领取结婚证,结果必然是大有不同的,怪只能怪她自己太单纯!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 常德开往深圳的k6595次列车上,一女孩买的无座票,却在卧铺车厢霸座。检票员要求女孩出示身份证核实车票,遭到女孩的无理取闹和谩骂。就连乘警来了女孩照样拒绝离开卧铺车厢,乘警没再惯着她,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然而,女孩却对着乘警又踢又打,最终女孩为自己的无知行为付出了代价!
    (信息来源:快讯先锋) 列车运行至益阳到长沙区间时,乘警接到列车员报称,4号卧铺车厢有一名女性旅客拒绝出示车票和身份证件,且态度蛮横,多次劝说无果后报警。 原来一女孩买的是18号车厢的无座票,她上车后在18号车厢转了一圈,发现一个空位也没有。 她觉得如果一直无座,站到目的地那会很累的,突然她灵机一动想到了卧铺车厢。 卧铺车厢除了铺位还有两个小凳子,卧铺乘客都有自己的铺位,凳子不就是空位吗。 女孩为自己的聪明沾沾自喜,随后,她从18号车厢进入四号卧铺车厢。 她成功霸座后正在闭目休息,列车员过来例行检票,检票员扫了一眼发现铺位上都有人,凭经验,她觉得凳子上坐的女孩应该不是卧铺车厢的乘客。 列车员走上前轻声的叫醒女孩,请她出示车票,女孩一副不在乎的样子说:“我买的是无座票。” 列车员又问:“你是几号车厢,请出示车票和身份证配合检票。” 不料女孩却一下子情绪激动起来,她把自己的包一下摔在地上大声说:“我说了我是无座,你听不懂吗?” 列车员:“请你出示一下身份证给我看一下。” 女孩并不配合列车员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而是口吐脏话:“我就坐这儿管你屁事!” 女孩不但不出示车票配合列车员的工作,还歇斯底里的大喊大叫,寂静的夜晚,整个车厢都回荡着她那不堪入耳的声音。 此时,面对女孩的“出口成脏”,列车员仍然保持着职业性的习惯,轻声轻气的说:“我们检票是正常工作,请你出示身份证。” 女孩觉得列车员太罗嗦,自己不就是坐一下闲着的凳子吗?凳子闲着也是闲着,自己也是买了票的为什么不让坐? 列车员:“你买的是18号车厢,请你往18号车厢走。” 女孩根本没把列车员放在眼里,自己好容易找到的座位,肯定不会轻易放弃。 女孩:“我就坐这儿,怎么了?” 列车员试图继续劝说她离开,而女孩确拒绝离开,还选择了硬扛。 女孩:“你爱去你去,我说了不去!” 女列车员无奈选择了报警,乘警的到来女孩也并没当回事。刚刚她成功的挑衅了女列车员,她不也拿自己没办法吗?乘警又算什么? 乘警严厉的文章:“这是你的座位吗,你现在已经违法了,知不知道?你必须离开这儿回到18号车厢,如果不离开,我们就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对女孩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列车秩序。 女孩不但不怕,还骂骂咧咧的对着乘警一口一句脏话的说:“你想让我坐哪?再穷逼逼信不信我投诉你们!” 乘警要求女孩配合自己的工作离开卧铺车厢。女孩发现乘警也不过如此,不管自己骂的多难听,他也不敢对自己着急,更不敢对自己动手。 于是她更狂了,这次她甚至脏话连篇的对着乘警说:“我坐哪儿管你鸟事,你管的够宽的是不是?” 乘警见女孩毫无敬畏之意,把别人的工作态度当做了软弱,于是口气严厉起来。 他再次警告女孩说:“我警告你第三次!” 见女孩仍然要没有离开的意思,乘警马上对她采取了强制措施。 不料在乘警将其强制带离过程中,女孩突然袭击,对乘警又踢又打又挠。 乘警再次警告说:“你这是袭警,你这是犯罪,你要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 然后不管女孩怎么闹腾,为了不影响其他乘客休息,乘警行使权利对其采取约束措施后将其带离卧铺车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如何评判这件事? 一、女孩霸占其他乘客座位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女孩不按规则乘车,对列车员的劝阻不但不听,还无理取闹,其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女孩越席乘车,霸占他人座位,不听劝告,对执行检票的工作人员无理取闹甚至谩骂,对执法乘警不配合甚至殴打乘警,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检查旅客车票,和维持列车上的秩序,是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的日常工作。 出行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规则,按票乘车。女孩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车厢内的公共秩序,也对其他乘客造成了不便,买到无座票,不是霸座的理由。 目前,女孩因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被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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